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孩子出生两年后,丈夫才发现他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婚外情败露后,妻子抢先提出离婚,“绿帽”丈夫更加愤怒不已,他觉得妻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理应对自己作出赔偿。于是,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广州首例丈夫生育权官司。昨天下午,此案由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妻子的不忠给丈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判决她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5000元。这也是今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的全国首例生育权官司。 妻子偷情生孩子 丈夫索赔生育权 1997年,家住广州的顾强和何洁经过两年的恋爱后,领了结婚证书。又过了两年,何洁生下了一个男孩,一脉单传的顾家为此欢欣鼓舞。但生下孩子后不久,何洁就搬回了娘家,不再愿意回来。夫妻两个也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今年1月,顾强的父母对孩子的身份产生怀疑,并告诉了顾强。当月,顾强悄悄到法医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这孩子根本不是他亲生的,他白白替别人养了两年的孩子!顾强一下子陷进失望和羞辱的泥沼中。 婚外情败露后,妻子何洁于今年4月4日起诉到东山区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但她只字不提孩子是她跟别人生的。顾强又气又急,立刻提出反诉。他认为,妻子与别人生下孩子,又隐瞒了自己整整两年,延误了自己的生育期,导致自己还要重新结婚生子以延续“香火”,因此他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延误生育期费共约15万元。同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何洁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但提出顾强主张的生育权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妻子不忠应赔偿 但不支持生育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贞义务,忠贞义务的表现之一就是性的专一性,而何洁“红杏出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义务,从而构成了对顾强“丈夫身份”和财产权的侵害。因此,何应当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另外,何洁的不忠行为也给顾强带来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因此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顾强提出的延误生育费用的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因该笔费用实际上还没有发生,因此这一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何洁赔偿顾强替他人抚养孩子的各种损失33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 宣判后,何洁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基本无异议,不再上诉。而顾强则认为,判决没有支持他对生育权的索赔,这无法补偿他被妻子欺骗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顾强同时提出,之前在四川大邑就有类似的案例,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丈夫对生育权的索赔,判决不忠妻子赔偿丈夫延误生育期费用25000元,因此他当庭表示要上诉。 生育延误费难料 故此法院不支持 庭后,该案审判长——一名李姓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要依照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的,何洁在同一时间与两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她自己也不清楚孩子到底是谁的,也就谈不上刻意隐瞒顾强,主观上的过错并不是很大,另外,何洁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因此法院判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应该是合理的。 当记者问及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顾强关于生育权的索赔请求时,李法官说,我国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权。虽然我国于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提及了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因为本案中的事件发生在该法颁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这一法律。另外,因生育期延误发生的费用是将来的事情,顾强重新娶妻生子的费用,物价上涨导致孩子教育费用和和生活费用的提高等,都是现在无法预料的,顾强自己也不能举出证据,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何谓男性生育权 今年9月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文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自此,到处都能听到“男人也享有生育权”的呼声。这一案例算不算一起典型的生育权纠纷呢?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民法学家巫昌祯教授。 巫教授告诉记者,这一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并不单指男人拥有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一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生育权就成为空谈。因此,对生育权的理解不能片面。 当记者又问及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女性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男性也拥有这样的权利时,巫教授引用了马克思的一句话来作回答,即女人是负责生产再生产的,即负有物质生产和繁衍后代两个任务,而男人的任务主要是物质生产。因此,她认为,男人对繁衍后代当然必不可少,但生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女性。因此法律在保护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还要强调保护妇女。 巫教授最后告诉记者,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可法院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这应该也是法院只判决何洁只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没有判其赔偿丈夫生育权的原因之一。”巫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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