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中国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和有关行业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该《实施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本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在资产的清理和移交方面,九部门提出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共有八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十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并在十一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 建设部有关部门同时公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称此举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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