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
近日分别出现在陕西省和湖北省的两起刑事案件判决,让我很想为法官们说几句好话。
9月5日,曾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延安“枪下留人”案有了最终结果,案犯董伟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并于这一天在延安伏法。
9月7日,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湖北天门市“五毒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二江被数罪并罚18年有期徒刑。
先说董伟一案。“开枪前4分钟”“枪下留人”这离奇的一幕,在整个社会掀起了一场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大讨论。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知识分子,甚至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人士,都在指责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不合理,并呼吁有关机构尽快完善死刑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在指责和呼吁的同时,人们也不忘关注引起这一讨论的事件本身,许多人或是抱着善良的愿望,或是怀着对法院的疑问,希望留下董伟一命。
再说张二江一案。还是在张被提起公诉前,“五毒书记”、“天良丧尽”等非理性字眼充斥于各类媒体,少数媒体甚至越俎代庖,代替法院做了判决,称对张二江“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时间,山雨欲来风满楼,这种人人喊打、个个喊杀的架势,让人回忆起当年河南张金柱被处死一案。基于这种一边倒局面,有人惊呼:张二江必死无疑!
应当说,在铺天盖地的媒体炒作中,无论是审理董伟案件的法官,还是审理张二江案件的法官,都面临着压力和选择。
以受贿为例,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惯例,受贿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但未超过100万一般不判死刑。而此次张二江被法院认定受贿69万元,贪污10万元。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将张二江判了死刑,并无违法之处,且能赢得社会和舆论的喝彩。但是,法官没有这样做,而是判处张有期徒刑18年。我认为这个判决体现了公平和刑事政策一贯的原则,值得肯定。但我也知道,法官这么判,确实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排除舆论压力,公正判决。
显而易见,在对董伟一案的审查中,陕西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样排除了舆论的干扰,坚持独立办案。也许在有些人看来,当如此大的舆论力量为董伟造势的时候,法官势必考虑公众情绪,好歹会为董伟留条活命,但结果恰恰相反,董伟仍然被裁定死刑,并被处死。
我无意对董伟被处死一案本身发表任何评论,但对于有关法官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做法,我表示由衷的钦佩和赞赏。
平常,我们常常能听到法官对“媒体审判”的抱怨,也时常看到关于“媒体审判”的讨论。更有人认为,由于“媒体审判”左右法官思想,影响公正判决,因而应当禁止,并继而主张禁止媒体对未宣判的案件进行报道。
实际上,“媒体审判”是硬加上的帽子。舆论就是舆论,审判就是审判,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法官素质过硬,敢于并且善于独立行使审判权,何愁媒体对案件的说三道四?相反,那些因为受舆论影响而不公正判处的案件,也恰好说明法官素质的不过硬是影响判决的根本原因。陕西省和湖北省的这两则判决,就充分证明了上述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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