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枪下留人”案有了最终结果,案犯董伟被裁定死刑,昨日上午9时在延安伏法。 根据延安市中院一审结果,2001年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多人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在场人劝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继续厮打。董伟用地砖连续击打宋的头部,宋阳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阳因被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传令案件暂缓执行,延安刑场上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震惊全国的“枪下留人”一幕。 陕西高院:判决是公正的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田副庭长,他表示他们应该责无旁贷给予媒体配合,虽然此前这一富有传奇色彩的案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他说:“我可以打保票,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公正的,我们依据的是法律和事实,当然我们还是要遵守有错必究、有错必改这一原则,但是这一案件我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官无悔判,法律的公正性是不容许有任何因素来阻碍的。” 面对此案一时闹得满城风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张宽详庭长此前表示,他们的工作会尽量排除干扰,不会受到新闻报道的干涉。舆论导向是很重要的,他们也非常重视,但新闻报道有很多个人的立场,说什么的都有,而他们的工作要的是查实证据,案件要以裁定说话,我们都是实事求是按法律办事。 最高法院:依法办事 今天上午,当记者就董伟一案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采访时被告知,当时负责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已经出差,所以不能对案情做进一步的解释。当提到董伟在被暂停执行死刑的130天后最终伏法的事实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这是完全正常的。”据这位工作人员透露,在这130天中,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了重新的调查取证,最终做出维持原判、执行死刑的决定,完全是“依法办事”。该工作人员同时也坦陈,在重新调查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心理压力。因为随着此案被媒体的广泛报道,许多人都对董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法律是无情的,执法人员是绝不可能因为舆论和情感的因素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 当记者询问在董伟一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也曾以同样的方式“枪下留人”时,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这种情况以前也曾出现过,虽然时候不是很多,但董伟的案子绝不是第一起。”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的一位法官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也曾坦陈:“由于人力、物力的严重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能力承担所有案件的复核。”因此,像董伟一案这样,由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大多数当事人都采取了拍发加急电报到高院值班室这种方式,像董伟的代理律师朱占平这样直接到北京来的确实少见。 专家:公正性与人性化不矛盾 当记者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品新咨询这个案件时,他表示虽然这个案件一度被涂抹上传奇的色彩,但最终尘埃落定,维持了原判,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是严肃的,它的公正性与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并不存在矛盾,两者之间并非不可调和。现在,最终还是回归到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它充分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公正性是不容许来自任何方面的侵蚀。 学者:此案引发界内深思 虽然此案最终维持原判,董伟被判处死刑,但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枪下留人”一案表现出来的问题还是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他介绍说,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原则,即对任何一个案件,只要被告人对第一审的审理结果不服,他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法律同时还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个法院的第二审程序存在着虚置化问题,拿本案来说,被告人的律师在省高院递交了辩护词后,曾多次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想不到的是,到今年4月27日,他突然得知二审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死刑的消息。很明显,本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律师对二审裁定是如何做出的毫不知情。 另外陈教授指出,此案也反映出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存在一些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把一道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 “枪下留人”一案今天终于褪去了它传奇的色彩,董伟于昨日上午9时被执行枪决。 (本报记者于建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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