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教师告倒上司;录音证据被呈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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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今天消息 武汉一宗“性骚扰”案近日在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前天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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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一审胜诉案。在当前此类案件取证难、制裁难的情况下,此案胜诉胜在证据充分、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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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状告上司“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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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与被告盛某都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被告是教研室的副主任。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交往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当被告的要求被明确拒绝后仍不死心。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当晚11点多,被告以谈工作为名尾随至她的房间,对其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被告便肆无忌惮地对她动手动脚,并给她发黄色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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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被胁迫写下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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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庭上辩称:他与原告之间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去年1月28日上午9时,原告的丈夫带了两个人到学校找他勒索1万元,并威胁他。他在原告的丈夫的胁迫下,违心地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刘先生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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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侵扰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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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未就其书写“保证”系受胁迫的问题举证,因此受胁迫一说不能成立。而原、被告系异性同事关系,在相互交往中,被告在室内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夜探原告,在公开场合强吻原告,结合被告给原告丈夫书写的“保证”,被告侵扰的事实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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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出现在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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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原告辩护律师唐江涛告诉记者,他们在庭审中还曾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他说,因为这类案件举证比较困难,于是他们就想到了新证据规则中的录音。这份录音资料是原告及其母亲到学校找有关人员反映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学校同事的陈述等内容。唐律师说:“虽然法院对该份证据的效力问题未做定论,但它在整个证据链中还是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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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这是证据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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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认为:“性骚扰”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问题,本案中原告能胜诉,是因为她有较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性骚扰的行为。可以说,本案胜诉是在证据上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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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教授说,此案的首要意义就是告诉民众“性骚扰”也是一种法律问题,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在运用法律武器时,受害者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否则会导致被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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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君 艾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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