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与网友切脉会诊执行难
老百姓说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无异于打张“法律白条”,难!
法官说欠账者没人没钱,或赖账不给,再加上地方保护,难上加难!
执行难成为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1999年中央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本次“两会”上,执行难同样是一个热得发烫的话题。日前,本报邀请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与网友共同就执行难问题切脉会诊,为解决这一社会顽疾开良方、献良策。
■一大批案子不能执行,究竟是哪儿出了问题?
吕忠梅:执行难是指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行政判决不能完全得到执行,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民事案件的执行困难。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立法不健全,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执行缺乏规范;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地方化倾向严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初期,许多政策性调整使得债权、债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暴力抗法、拒绝执行、逃避执行,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的执行队伍素质不高。
这些综合的原因导致了执行难,解决执行难之所以被认为是全社会都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是因为法院自身无法解决这其中的许多问题。
韩德云:执行难有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原因。所谓体制内,即指目前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体制外,涉及到整个法律制度对司法独立性的地位认识,没有上升到司法权威层面。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行有哪些表现
许兰亭: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行业保护,重重“保护”阻碍执行。异地执行表现最为突出,外地法院到我这里来执行,当地政府出面阻止法院执行当地企业财产,说不能把钱给外地人。另外,一些大的国有企业中不同程度存在着行业部门保护。
“地方保护”发展到极致,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把执行法官打伤甚至打死的都有。《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被判刑的很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有关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对暴力抗法一定要坚决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理。
韩德云: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是执行难当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而且是我们整个司法体制当中的问题。这次人大会上很多代表都对解决目前司法体制中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有些不是法院系统自己能解决的问题。
比如法院的经费,基层经费和地方财政挂钩,俗话讲“吃人家嘴软”,因此,指望法院在执行有些裁决时,特别是涉及到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站在正义的一边,而不站在地方利益一边是有一定困难的。
吕忠梅:针对目前执行环节中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体制改革,首先是在省一级法院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协调下级法院的执行问题;第二是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情况下,出台了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第三是建立健全执行制度,实行审查与执行相分离;第四是出台了专门的执行队伍建设文件,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可以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赖于国家启动司法体制改革程序,切实解决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问题,努力达到法官职业化目标。
■法院执行回来的财产,要与当事人分成吗
吕忠梅:法院执行回来的财产不能与当事人分成。有人问,如果是这样,那么各级法院的大楼是怎么盖起来的?其实,各级法院的大楼与被执行当事人的财产没有关系,法院的基本建设有专门的经费保障。
执行费一般是在申请执行时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现在也有一些法院承诺执行完毕后再交纳。
■“执行不了”是否属于执行难
韩德云:如果和“皮包公司”签合同,人跑了,法院判了也要不回钱,这种情况属于“执行不了”,这是在执行中很正常的一种结果,不属于执行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望非常高,所以执行不了的问题和执行难的问题常常被混在一起。像“皮包公司”的问题是典型的执行不了。
吕忠梅: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对交易风险采取任何措施,缺乏诚信也使得许多交易根本不可能实现交易目的。到了诉讼阶段,因为债务悬空是必然发生的,既使法院判决了,也等于一纸空文。
这需要当事人进行经济交往活动时,注重合同契约意识,诉讼中树立诉讼风险意识,这同时有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减少经济交易风险,避免债务悬空类似情况的发生。
对于限制赖账者消费,首先必须立法,监督才有依据,同时也须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全社会都能对赖账者进行监督,不接受赖账者消费,举报赖账者消费,法院才能依法追究赖账者的责任。
■为什么不大量使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吕忠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有效制度,但这个制度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过去的由法院直接逮捕并起诉赖账者的权力取消了,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权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法院只能先向公安报警,由公安立案后再进行侦查,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决定起诉后再向法院起诉,这时法院才能判决。这样的程序不利于这一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现在,“两高”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进行协调,解决程序问题。
许兰亭:对一个行为按犯罪处理,必须符合犯罪过程的要件,既不能失之过宽,也不能失之过严。以前没有大量使用这一条款,在于此条款缺乏操作性,如判决裁定包括哪些?什么算情节严重?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按此条定罪处罚的,只是一些个人或个体户,而对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如银行等,被处罚得很少,这从中反映出执法观念对国有企业的偏爱,不够公平。无论如何,我们不提倡大量使用该罪名,因为这毕竟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必须慎重。
■怎样看待我国现行执行体制
吕忠梅:目前,各级法院都成立了自己的执行机构,执行本院生效的判决。我们国家现行的执行体制不利于案件顺利执行,由于我国的法院体系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执行体系也是如此,易受地方利益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各自为政,保护地方利益。
此次“两会”上有多位代表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指出执行难是社会性问题,应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司法体制改革。
许兰亭:现在的执行体制是法院设立执行庭,作为法院的一个业务部门,这种体制有一定弊端。实际上执行应该是一种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对一个案件进行判断裁决,分清是非。而执行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的,既然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就不应放在法院里。目前,很多人士指出,应该把执行权从法院职能中分离出去,实现审执彻底分离,这种办法我认为有一定道理。那么把它分给谁呢?有的认为分给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部。这样,人们对法院的不满也会减少一些。因为法院确实无法解决执行问题,管不了又管不好。
韩德云:应该把法院执行权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用国家所有的强制力,包括警察的强制力,来保证司法裁判文书的落实,这会成为我们社会的一大进步。
■为什么不能像“包青天”那样办案
吕忠梅:“包青天”办理的是刑事案件,没有程序的严格限制,只要能查清案情,采取什么手段都是允许的,法官的权力被认为是无限的。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诉讼是当事人与法官、权利与权力制衡的制度,法官的权力必须受到当事人权利的约束,依照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现代法官不可能像“包青天”那样办案,但要有“包青天”那种维护正义的意识与品质。(本报记者崔丽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