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一位带着两个孩子的女人在圆明园游玩时被杀。罪案至今未破,凶手尚未捕获。失去妻子的丈夫将圆明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理由是该管理处在治安防范上有疏漏,导致罪案发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开庭备受媒体关注,大家在关心原告杨勇是否能得到赔偿时,也产生了各种疑问: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可要求有过错的第三方索赔。另外,在刑事案件未侦破前,受害人是否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惯例,要求有过错的第三方赔偿。 案情回顾 光天化日之下妻子公园被杀 北京人杨勇曾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刘某年轻美丽,还有一对三岁半活泼可爱的双胞胎儿子。然而杨勇做梦也想不到,幸福会在去年8月的一个上午停止——爱妻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杀害,而出事地点竟然是圆明园的著名景点大水法附近。 去年8月26日上午9点,刘某拿着公园月票,带着两个儿子到圆明园散步,她根本没有想到死亡正在朝她逼来。当他们在大水法附近玩时,突然遇上了劫匪,刘某当场死亡。见妈妈被杀,两个小男孩吓得跑到了公园外的公路上。 此案至今尚未侦破。杨勇认为,公园有义务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圆明园在妻子被杀事件中应承担责任。今年5月,杨勇将北京市圆明园公园管理处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491357元。 本月8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坚持认为“刘某被杀的后果,不是圆明园管理处的行为所致”,且不同意调解,此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无果而终。 疑问一 圆明园管理处是否该赔偿 ■庭审焦点 游客在公园里被第三人杀害,公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杨勇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公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有重要关系,尤其是大水法景点附近一人多高的荒草、无安全警示牌、公园内无治安人员巡逻等。根据《消法》,该管理处作为提供服务者,其与购买门票进公园游玩的刘某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保障刘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圆明园管理处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一切刑事、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且刘某被杀是突发性很强的刑事案件,不可预测,其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卫责任,就不应负责任。另外,圆明园的一草一木都不能随意清理,荒草也一样,且在门票上已注明游客要注意安全,所以景点大水法附近就不需要立安全警示牌。为了证明圆明园公园是一个安全场所,他们还拿出一系列证书,证明其曾在去年被评为“社会治安管理先进单位”。 ■专家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虽未明确提出该由谁赔偿,但从其意见中也可得到一些答案。他说,圆明园公园是全国精神文明示范景点,出现游客被杀的事,属偶然性事件。但作为旅游景点,防范应该是双方面的,首先是主管单位应精密研究、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二是游客本人在游玩时也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吴刚律师认为,如果公园在经营时,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都未按照其行业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经营,存在过错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怎样做才算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并不是简单就能判断出来的,这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官自己最后的裁量才能决定。 因此,本案圆明园管理处是否应对杨勇进行赔偿,关键要看其案发时,管理处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尽到行业规定方面的义务,就应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据悉,目前,在我国《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均对旅游区(点)的经营单位,在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法定义务做了原则或具体的规定。 疑问二 是否有违“先刑后民”惯例 ■观点交锋 杨勇告诉记者,当初打算去状告圆明园管理处时,也是仔细思考了一番。因为以往听说发生刑事案子,法院先审理刑事案后才提到民事赔偿问题。“从今年年初到5月份,共到法院去了四五次,法院也比较慎重,研究之后才终于受理了这个案子。” 对此,圆明园管理处则持反对意见。其代理律师王冰认为,该刑事案件目前还在侦查阶段,案件情况及许多材料尚处于保密状态,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不应在此时处理追究民事责任的问题,有违公平原则。 但杨勇觉得,其妻子虽是被犯罪分子所杀,但该管理处却疏于管理,未按行业标准在旅游服务场所内安置保卫机构,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置安全保卫设施及装备,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不管刑事案子是否侦破,其在当时都存在失职行为,就应该为此负责。 ■专家说法 就此,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立案庭的何庭长。他说,此案发生是一个事实。但单纯提起的民事案子与刑事案件本身无关的,法院就可以受理。是否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要看案件审理情况。不影响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就可先审理判决,有的案子可能必须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才能审理,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像这样的诉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主体不一样,是可以分开审理的。 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认为,杨勇在刑事案件还未被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单纯提起了民事案件,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对杨勇更加有利。 据了解,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只有在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受害人才能一并提起民事赔偿。 疑问三 相似诉讼是否会因此增多 ■读者质疑 在庭审中答辩时,圆明园管理处认为,公园和影院、餐厅、商场一样属于公共场所,如果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意味着所有收费公共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都要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庭下也有读者提出疑问,如果一个人在相对比较偏僻的地方遇害,他又是纳税者,那么他的家属是否就可状告当地政府或者警察没有尽到保障纳税人安全的职责呢?这样推论下去的话,是否就无限制地扩大了管理者的责任呢? 对此,原告杨勇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任何一个行业的核心服务都不一样,圆明园公园就是让游人感到安全轻松的场所,而现在出现了杀人案,圆明园没有尽到保护游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事实上涉及公共场所受侵权的责任问题,本案的诉讼应该不会无限制扩大相似诉讼的增加。管理者是否应该向受害人赔偿,关键要看他是否存在管理不当行为,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在商场,保安主要负责保护顾客不受一般伤害,而像这种突发性的刑事犯罪案件,商场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一般发生在街上的刑事案件,就不涉及由公安部门或政府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警察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才可涉及公安部门的职责问题。 ■观点交锋 杨立新认为,这里所说的负责,都是指赔偿责任,即在没有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时,是否可以要求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以,法律标准在哪里?这些都是法官在审理时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圆明园管理处则坚持认为,受害人是持15元的公园月票到公园游玩,不是玩公园内设施出的事,公园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公园只能提供与票价相适当的服务,不能无限扩大。 撰文信报记者郭志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