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本是人生最富浪漫感情色彩的,但为了保证永恒的爱情,女孩要男友开出所谓的爱情“支票”。可是,她至死也不明白,这张“支票”却是一张苍白无力的废纸。 为保爱情 男友出据5万元 孟霞16岁那年,认识了邻村17岁的余良,两个同龄的少年男女,一见如故,情窦初开,很快坠入爱河。1995年5月,两人便不顾家庭反对,开始同居。次年,双方干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了,家人和亲戚便默认了。一对“小夫妻”共同生活了两年,日子倒也过得甜甜蜜蜜,无忧无虑。 1997年秋,两人告别父母前往长沙打工。余良帮他人驾驶汽车,孟霞在长沙某宾馆发廊做事。孟霞与余良白天做事,晚上回到租住的房间。开始时两人如胶似膝。逐渐地,孟霞在发廊做事,见许多的男人都很花心,就担心起余良来。 1999年11月12日,孟霞早早回到住处,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经常开车在外,难免花心,你父母又反对我们的婚事,你保证不爱别的女人,与我结婚,你要出据一张欠条,方显你的真心。”余良二话不说顺手用圆珠笔打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到孟霞人民币5万元。”余良打完欠条后,还开玩笑地说:“这是我开给你的爱情支票。” 当时,孟霞的妹妹孟红也在,孟霞把余良打的票据交给妹妹孟红保管,还说:“如果良哥哥跟姐不好了,你到法院打官司是有钱的。”小小年纪的孟红还天真地补充了一句:“将来良哥哥如果不要你了,要良哥哥一年打一张欠条给姐姐。”孟霞与余良都笑了。想不到,就是这张欠条真的埋下了一场官司。 女友溺死,准岳母状告准女婿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0年7月,孟霞与余良来到珠海打工。一天傍晚,不识水性的孟霞在某海滨游泳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而亡。后来,经打官司,某海滨游泳场赔偿死者母亲3万多元。 本来,事情已经结束了。余良和孟霞的亲人都沉浸在无比的悲痛之中。 可是,2001年10月,孟霞的妹妹孟红在整理衣服中,无意中发现了那张余良打给姐姐的欠条。她把这张欠条交给母亲。母亲易兰花拿着欠条问了熟谙法律的人士,便顾不上大家认可的女婿面子,诉至法院,要求余良偿还欠款本金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1万元。 女友刚刚离去,准岳母娘却突然与自己打起了官司,余良怎么也想不开。他不想面对过去的一切,也不想在法庭上与“准岳母”唇枪舌战,更不愿因此而勾起自己痛苦和伤心的回忆,便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自己没有出庭。 法院判决 恋爱欠条为空头支票 2002年7月9日,湖南安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准岳母”状告“准女婿”的特殊官司。 原告易兰花诉称:“我已故女儿借给被告余良人民币5万元,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分文,请求依法收回。 法庭经审理查明:孟霞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没有其它特别优秀的技能,从1997年至死亡时止,原告未提供出该女孩接受别人重大财物赠与的事实,但孟霞遗有的财物折款尚有3万多元,原告是其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出据的欠条原因是孟霞担心被告不能与其结婚,故要求被告出具人民币5万元的字据。原告小女孟红的证言证词可以证明。 再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余良出具给已故女儿孟霞的欠条,但缺乏被告欠孟霞5万元 的事实基础。根据证据认定,被告出具该条据是作与孟霞结婚的保证,如果余良不与孟霞结婚,即要求被告余良给付孟霞人民币5万元,而被告余良未能与孟霞登记结婚,不是被告主观意志造成的。且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条件保证对方与其结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被告余良出具该欠条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本案纠纷应负一定的责任,故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易兰花的诉讼请求。 爱情无价 岂能用金钱作保证 孟霞与余良本是感情甚笃,却耽心落巢的鸟会飞,要男友出据5万元条据,似乎爱情基础就牢固了。多么天真,多么幼稚。只可惜孟霞不幸溺水而死。假若她尚在人世,他们婚姻是否就会牢固永恒呢?大家不得而知。本文虽然告诉我们没有事实的欠据是打不赢官司的,但更多的是告诉我们要善待爱情,善待婚姻。黑格尔先生曾说:“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金钱和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 我国新的婚姻法同样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孟霞和余良恋爱期间开出的欠条,是无法保证婚姻的长久的,它只不过是一张无效的“空头支票”。 热恋中,女友要求他出具一份“恋爱支票”,以保证两人永不变心。没想到女友不幸去世,而这张信手写下的“欠条”,却引发了一场准岳母状告准女婿的官司。 □ 铁笔 龙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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