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栏杆存在质量缺陷,致使9岁男孩被摔成植物人。其父母起诉索赔100余万元。昨日,该案二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0年10月16日上午,随州沙河庙村小学三年级学生钦小涛(9岁)在教学楼二楼阳台走廊上玩耍时,踩着阳台栏杆上的花格衬翻栏杆,因速度过快,手未能抓住栏杆上的钢管,猛地头朝下摔了下去,当场昏死过去。经法医鉴定,伤者呈植物人状态,属一级伤残。 小涛父母认为,儿子的伤残与学校教学楼阳台栏杆存在质量问题有关,于是将与该教学楼工程建设有关的4家单位告上法庭。 一审认为,沙河庙村委会在建楼过程中所建栏杆仅高0.9米,低于国家规定的1.1米,且由带花格衬的钢结构组成,与小涛坠楼致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村小学没有对工程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淅河镇教育站在建楼过程中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规定要求,三者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涛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曾都区教委并未参与该教学楼的建设工作,不承担责任。遂判决沙河庙村委会、沙河庙村小学、淅河镇教育站共同赔偿原告40万元,并赔偿原告父母精神损失费2万元。小涛父母不服,遂上诉。(见习记者何因通讯员陈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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