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 转自搜狐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推出的那个“弹劾程序”,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从目前争论的情况看,持反对意见的占了大多数。 转自搜狐 一个看上去的确是出于“良好愿望”的新办法,刚一露头就引来了如此众多的指责,对于磐石市人民法院来说,恐怕真是始料未及。可这种争论实在又是天大的好事,从一定程度上看,争论所带来的对人们的法制教育,已经超过了“弹劾程序”本身的启示。 转自搜狐 综合各方面的反对意见,可以看出人们的指责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转自搜狐 一、“弹劾程序”本身就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在这里,很多论者都提到了《法官法》。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转自搜狐 从这里看,只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弹劾并罢免法官。因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组成的“弹劾委员会”,是无权罢免法官的。 转自搜狐 二、“弹劾程序”是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启动的,“当对被举报干警实施调查后未找到充分证据,但仍有种种理由怀疑其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存在时,即启动弹劾程序,并用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 转自搜狐 因此,这实际是一种“有罪推定”。 转自搜狐 应该说,这些反对意见深化了人们对这个“弹劾程序”的认识,从法规和常识的角度讲,都反映了人们理性的力量。 转自搜狐 但是,仔细研读几个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我感到,这中间,也许因为新闻报道过于简短,或者用词不太准确的原因,大家很可能存在某种“误读”。 转自搜狐 首先,报道中并没有明确说“弹劾委员会”有权罢免法官。只是说,“用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弹劾委员投票表决认定‘合理怀疑’是否存在,以便对被举报者作出诫勉谈话、降职、调离审判岗位或不处理的决定。” 转自搜狐 从这样的用词上看,只能认为,这个“弹劾委员会”有权提出惩处的建议。显然,有权提出惩处建议和有权惩处,完全是两回事。 转自搜狐 其次,报道中说这名被“弹劾”的审判长已经被免职。但到底是谁免了他的职?报道没说。可是否能够就认定是“弹劾委员会”免了他?或者说,像有的论者说的,是法院免了他?恐怕不能这么下结论吧? 转自搜狐 再次,这个法官被免掉的到底是什么职?是“法官”的职还是“审判长”的职?报道也语焉不详。可为什么,持反对意见的人几乎异口同声地认定,免这个法官的职就一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呢?从《法官法》看,免“法官”的职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可是,如果人家仅仅是免去了他“审判长”的职,就不能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磐石市人民法院完全有权免掉那个法官的“审判长”的职务,而不需要经过“人大常务委员会”,只需经过“审判委员会”就可以。 转自搜狐 在还存在这么多疑问的情况下,反对者就几乎一口认定磐石的“弹劾程序”违法,是否有点操之过急? 转自搜狐 另外,从这个“弹劾程序”设立的本意看,是否真的是鼓励“有罪推定”?是否真的就是要用“大民主”的方式,去代替相关的法律程序、去处罚一个人? 转自搜狐 很多人都注意到了这个程序叫“弹劾程序”,毕竟,这个词太惹眼了,太刺激人的神经了。但是,从报道看,这个程序全面地说应该是“百姓不信任弹劾程序”。请注意“百姓不信任”这几个字。 转自搜狐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个“百姓不信任弹劾程序”根本上讲,只是一个收集“民意”的程序。可如果是收集“民意”的,你就不能铁定认为这个弹劾程序是在鼓励“有罪推定”。难道,你能够不允许人们这样想吗? 转自搜狐 虽然就磐石市人民法院的程序规定讲,“百姓不信任弹劾程序”的确是一个“法定”的程序,的确是有一定的权力的。在操作中也的确影响到了对当事人的处理。也许从这一点上说,它是在鼓励“有罪推定”。可是,如我上边分析的,这个权力只是一个“建议”的权力,而并不是一个处罚的权力。也就是说,允许人们提出“建议”,是“刚性”的,是有“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而处罚,却是“软性”的,甚至是“无权”的,起码从报道中,你得不出它有这样“权力”的结论。 转自搜狐 问题是,面对一边倒的“民意”,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理?接受“民意”,难免鼓励“有罪推定”之嫌疑;而无视“民意”、“无罪推定”,难道就是合乎“程序”的? 转自搜狐 在实际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情:一个官员在“下边”口碑极差,可人家在“上边”却常常人缘很好,常常遭到提拔、重用。“下边”尽管口碑极差,可“下边”真的有什么“真凭实据”吗?没有,经常是没有。这样,人家常常遭到提拔、遭到重用,有什么不对?从“程序”上,没有什么不对嘛。可是,这些“没有什么不对”的官员,在“人民”中却肯定是“不对”的,却肯定是完全丧失“信任”的。用一个目前很流行的词,他已完全存在“信任危机”。 转自搜狐 当一个官员,甚至一个政府,在他的“人民”面前产生了“信任危机”,其后果,会是怎样?如果说官员和政府的存在是基于“人民”授权,那么,当“人民”对他不信任的时候,“人民”还会授权吗?“人民”是否有权利表达他们的“不信任”? 转自搜狐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的不信任,却经常是建立在“查无实据”的基础上的,也就是经常是“有罪推定”。 转自搜狐 但“人民”的这种“有罪推定”,却并不完全是在“捕风捉影”。这个被“弹劾”的法官就是如此,他不是被人看到与当事人一方吃饭吗?他不是一个多月多次开庭仍无结果吗?他是不是在拖延时间呢?而他的这些举动,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那么,人们是否可以据此“不信任”他呢?这种“不信任”,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转自搜狐 这还是能抓得住把柄的情况。而有时,你连把柄也抓不着,“人民”照样可以“不信任”,照样可以“有罪推定”。 转自搜狐 澳大利亚的总督霍林沃思就是一个“有罪推定”的好例子。一个40年前的强奸案,既无人证,又无物证,霍林沃思不承认,原告也撤诉了。按说不就没事了?可霍林沃思却辞职了。原因就是“丑闻缠身失去民众信任”。 转自搜狐 霍林沃思自己解释说辞职是为了“维护这一职位的荣誉和尊严”。请注意他的这一理由。他并不认为自己有罪,但他认为这个职位的“荣誉和尊严”是不容玷污的。但是,因为“查无实据”、更因为人民在“有罪推定”,使得这个职位因他蒙受了玷污,所以他要辞职。如果按“有罪推定”去理解,这不是说澳大利亚的人民在冤枉好人吗?可让我们更难理解的,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竟然还接受了霍林沃思的辞职。 转自搜狐 这是否说明“有罪推定”是一个大大的恶果呢? 转自搜狐 的确,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事关人民“信任”的时候,却不能一概而论。信任与否实际并不取决于有无“真凭实据”,让人民去找证据也的确强人所难。实际上,人民的“不信任”更多还是建立在“怀疑”上。磐石事件中出现了一个词:合理怀疑。怀疑而合理,已经足够产生“不信任”了。 转自搜狐 当人民对一个官员“不信任”时,这个官员的“合法”性,就值得掂量掂量了。 转自搜狐 霍华德掂量出来了,现在,该轮到我们了。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