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嫌疑人在押不应超过9个月零22天,然而——
本报今天消息 《北京青年报》报道:超期羁押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全国已实现检察机关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记者就超期羁押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洪道德教授。
记者:按一般理解,公检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最长期限是多长?
洪道德:刑诉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刑罚,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长时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羁押嫌疑人的最长时限是8个月零7天。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期限为1个半月,这1个半月内嫌疑人仍然是在押。因此,正常情况下羁押最长时限为9个月零22天。
记者:现实生活中,嫌疑人在公诉前可能会被羁押四年或五年,甚至更长,这么长时间一定属“超期羁押”吗?
洪道德:不一定。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重新计算羁押期。刑诉法还规定,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刑诉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对于改变管辖次数的限制却没有明确。以上这些规定,都可能导致嫌疑人羁押的时间很长。
记者:法律对于羁押有没有时间上限?
洪道德:刑诉法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羁押的最长时限。
记者:是不是法律对超期羁押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
洪道德:根据刑诉法,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这就是说,一旦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以前羁押过的时间都不算。这一规定存在两个不完善的地方,第一,对于“重要罪行”界定不清,“重要”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比如盗窃罪的认定就有个绝对标准。第二,对于“发现重要罪行”的次数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多次发现重要罪行的话就可能无限期羁押下去?
记者:被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能否实现司法救济?
洪道德:目前没有。因为超期羁押与合法羁押在法律规定的处理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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