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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执法犯法 杜绝超期羁押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3日10:52  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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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

  今天,搜狐新闻转载了《中国青年报》的长篇报道《死刑判决反复驳回 河北4青年被超期羁押长达9年》。报道说,1994年,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该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三次均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四被告已被关押长达9年,但此案仍没有最终定论。

  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呢?让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有人统计过,按照该法的规定,即使再特殊的情形,所有的经过批准延长的期限加起来,并包括刑事拘留阶段的期限,只要是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许,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7个月加30天。

  毫无疑问,本案的被告人已经被超期羁押长达8年多。一个人被投进看管和拘束最严厉的看守所里,莫名其妙地一关就是9年,这样的情形让人想来不寒而栗!如果执行这种关押的是一个普通公民或者非司法机关,不用9年,也许9个小时就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正因为关押者是司法机关——他们在打击犯罪的名义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肆无忌惮地关押,想关多久就关多久,而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超期羁押的人根本不止本案所述的4名被告人。由于侦破不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一些人在侦查过程中被长期超期羁押,从已有的媒体报道资料看,最长的超期羁押竟然长达16年!一名法官曾经告诉我,现在的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有的时候在有的地方已经变成家常便饭,以至于没有人会觉得那是违法。

  超期羁押不仅被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作平常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其司空见惯,这种情形甚至还被普通公民所默认、接受甚至支持。有人认为,那无非就是多关几天的问题。

  但实际上,“超期羁押的本质是非法拘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7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掷地有声。赵登举说,高检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不理解赵副检察长的这番话。“国家关的人,关在国家的牢房里,怎么会是违法的呢?”这样的疑问正是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严重的思想根源和人们缺乏警惕的认识误区。实际上,只要对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包括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这样的限制就是非法拘禁。换句话说,是谁关的人,关在哪,都在所不问,只要关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就是非法拘禁。

  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应当从重处罚。显然,刑法作此规定,就是认为超期羁押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侦查权的职务便利和羁押场所的严密性,实施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执法犯法,而且性质更为恶劣,危害也更大,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理应受到刑法制裁。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侦查机关总是为非法拘禁寻找各种借口,这种本来属于严重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几乎没有得到任何刑事处罚,甚至还得到“广泛的理解和同情”,以至于这一按照《刑法》的规定本应被从重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泛滥成灾。有人曾经估计,现在全国被超期羁押的人数应当在数万以上,而实际上,这个具体的数字谁也说不清。可以说,超期羁押已经成为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典型现象。

  现在,作为司法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为其他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带了个好头——清理本系统的超期羁押现象,另一方面,它明确规定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这为今后查处超期羁押现象澄清了认识误区,并向全国侦查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警告。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的原则,不仅我们在认识上需要跳出以往的误区,更有必要让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和劳教劳改单位在内的各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对于那些仍然坚持超期羁押,无视公民合法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依法严惩政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才能切实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内的一切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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