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出家8年的尼姑发现丈夫已与他人结婚,愤怒中她要求法庭判处丈夫犯了重婚罪。 2002年6月26日,笔者在浙江省苍南县了解到,在今年1月25日告夫重婚案中胜诉的尼姑刘春儿已脱去尼袍,还俗回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进一步的抗争。 去年年底,浙江省苍南县曝出世人闻所未闻的新闻:一位出家8年的尼姑以重婚罪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尼姑告丈夫重婚案。 此案一时间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尼姑是否有权告夫重婚罪的看法不一。而对这一前所未有的案件的审理,也难住了众法官:因为关于尼姑是否可以结婚、是否可以续存婚姻关系,我国的婚姻法中还没有相关的条文。后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裁决:被告王大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丈夫的暴力让她恐惧 浙江省苍南县巴曹镇炉头村的刘春儿在她27岁这年,经人介绍,和该县钱库镇三秀桥村大她两个月的王大山相识了。同年8月,两人按当地的民间习俗在三秀桥村举行了婚礼,正式结为夫妻。 婚后的头两年里,两个人十分恩爱。特别是王大山,把刘春儿看得比什么都珍贵,只要刘春儿稍微有点头痛脑热,他都会焦急万分、坐立不安。平常稍微重点的活儿,他都抢着干,生怕刘春儿会累着。次年,刘春儿产下一女。初为人父的王大山对刘春儿更是疼爱有加,百依百顺。 女儿出生后,家里的经济状况日渐显得拮据起来,为了贴补家里,王大山主动提出到外面打工挣点钱,刘春儿也十分赞成。于是,王大山便到镇上当了一名搬运工,每天拉着一辆板车,帮别人运送货物。每次一赚到钱,王大山除了给婴儿买奶粉和给刘春儿买些新衣服之外,都会将剩余的钱全数交给刘春儿保管。而每次当王大山一回到家里,刘春儿都会为他烧好洗脚水,亲自给他洗脚。每当这时,王大山心中总是感到甜丝丝的,他常常轻轻地抚摸着刘春儿乌黑的头发动情地说:"春儿啊,你真是天底下最好的女人,也是我王大山最好的媳妇儿。我王大山能遇上你,真是祖宗积了八辈子的德啊。" 在刘春儿的记忆中,婚后的美好生活,如同昙花一现,很快就成为过去。王大山做了搬运工后不久,结交上了一帮整天喜欢吃吃喝喝的"酒肉朋友"。这时的王大山不再把钱交给妻女,而是不仅把自己打工挣来的钱折腾得一干二净,还不断从家里拿东西变卖招待他那帮朋友。这个时候,王大山的心完全"野"了,他常常喝得酩酊大醉,醉酒后的他把谁都不放在眼里,到处惹是生非、打架斗殴。每次一回到家里,便对刘春儿呼来唤去,要她给他洗脚,给他烧洗澡水洗澡。特别在他每次醉酒之后,一回到家里就不断地挑刘春儿的毛病。这样,两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争执与吵闹。 转眼到了1985年,刘春儿又生下一个儿子。坐月子期间,刘春儿要王大山到镇上去买两只鸡回来补身子,王大山却对她说他在外面打工挣的那几个钱早就花光了。刘春儿的娘家人得知情况后,实在看不过眼去,就送来了两只鸡以及一些其他食物。不料,王大山竟偷偷地将它们全都拿去和那帮朋友当下酒菜吃掉了。那天,刘春儿忍不住和王大山大吵大闹起来,指责王大山不像一个男人和丈夫,竟然和正在"坐月子"的女人争东西吃!王大山见刘春儿竟然敢辱骂他这个"一家之主",顿时火冒三丈,抬手就给了刘春儿一巴掌。这样他还不解气,随后又揪住刘春儿的衣领一巴掌接一巴掌地打在刘春儿的脸上,同时吼叫道:"你竟敢骂老子,看老子不打烂你这个臭娘们!"刘春儿被打得实在熬不住了,只好哭着跪倒在王大山面前,求他看在两个孩子的分上不要再打她了,并保证以后不再惹他生气了。 那天之后,只要刘春儿稍有"对不住"王大山的地方,他都要对她大打出手。到了后来,刘春儿表面上对王大山服服贴贴,但内心却惧怕得要命。 心灰意冷,出家做了尼姑 到了1987年,王大山又迷上了赌钱。这时的他常常聚众玩"三张牌"游戏骗人钱财。有一次,他在骗得一笔为数不小的钱财之后,又和那帮朋友聚在了一起,喝醉酒后打人闹事。第二天,被打的那人带着一帮人找上门来寻仇。这一回王大山整个人"蔫"了,躲在里屋面都不敢露。见此情景,刘春儿只好胆战心惊地给来人跪下,肯求来人放过王大山。那天,刘春儿好话说尽,并代王大山向来人认了错,又招待他们大吃了一顿,这样,来人警告了一番后才扬长而去。 被人"寻仇"事件发生后,王大山像换了个人似的,变得胆小怕事起来,连到外面拉板车都不敢去了。于是他便要刘春儿到外面去为家里赚些零花钱来。为了这个家,刘春儿二话没说就到外面打工挣钱去了。然而,每次一挣到钱,王大山便会抢了去,也不管一家老小的吃喝。后来刘春儿看家里实在过不下去,就带着一对儿女到杭州、南京等地去乞讨度日。半年后,王大山找到他们,一番花言巧语将母子三人哄劝了回去。然而,一回到家里,他就狠狠地毒打了刘春儿一顿,并要她保证以后不得再私自带着子女到外面乞讨。 转眼又是数年过去了。这时的王大山已不单单只对刘春儿动手了,还动不动就对一对儿女大打出手。1991年3月8日,春节刚过没多久,王大山醉酒之后,把女儿打得头破血流。刘春儿上前救护女儿,王大山又迁怒于刘春儿,冲着刘春儿就是一顿毒打,直把刘春儿打得遍体鳞伤。 到了这个时候,刘春儿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和王大山一起生活下去了。待身体康复之后,她便在一天夜里逃离了王家。其后的两年里,刘春儿一直独自在杭州、龙港等地打工为生。1994年,在外面尝尽了漂泊生涯中的酸甜苦辣的刘春儿已心灰意冷,毅然迈出了人生最惨烈的一步:出家做尼姑去! 就这样,1994年3月,刘春儿在瑞安的一座尼庵里落发为尼了。 同居可以,不能夺去"名分" 1991年当刘春儿离家出走时,王大山虽然十分生气但也并没有太在意,他以为像刘春儿这样一个弱女子,到外面消消气,要不了多久就会自动回到家里来的。但他万万没想到刘春儿这一走就是两年多,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刘春儿竟会出家做了尼姑。当别人将这个消息告诉王大山时,他不由得惊呆了。 随后,王大山觉得自己的老婆成了尼姑,实在丢人现眼。于是他多次到刘春儿出家的尼庵劝她回家跟他好好过日子。刚一见到王大山,刘春儿内心稍稍涌出了一些愧疚,她觉得自己这样做实在是对不起王大山,更对不起王家的列祖列宗。但一想到自己那一次次被王大山毒打的情景,又铁了心,坚决拒绝跟王大山回去。有一次,王大山想在尼庵里耍狠,要在那儿对刘春儿动手,这时躲在一边偷听他们夫妻争吵的七八个尼姑一涌而出,纷纷指责王大山虐待妇女,不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见此情景,王大山只好灰溜溜地走掉了。 此后,为躲避王大山的骚扰,更为使王大山彻底死心,刘春儿曾多次转换尼庵,先后到苍南、平阳等地的尼庵里出家。 1999年年初,王大山认识了苍南县藻溪镇坡南村的独身女子李红。当他向李红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之后,竟意外地搏得了李红"深深的同情"。两个人没过多久便如胶似漆了,李红后来干脆住进了王大山家里。 两人同居半年后,王大山的一对儿女几经周折找到了刘春儿。 一听说王大山竟敢在家里养起了"野女人",刘春儿顿时觉得五内俱焚,一阵头晕目眩。后来刘春儿静下心来一想,觉得自己已是一个出家人,还管这些男女之事做什么。但是看着一双长年挨打受苦、面黄肌瘦的儿女,她心头不由得阵阵作痛。儿女亲情,血浓于水,后来在一对儿女的哀求下,刘春儿答应跟他们回到那个久别的家里去居住,在那里一边照顾他们,一边继续修行。 正和李红打得火热的王大山,看到刘春儿突然出现在这个家里,顿时火冒三丈:"你不是要一辈子做尼姑吗?现在回到这里来做什么!"刘春儿说:"你们的事我不会管。两个孩子太苦了,我是来陪他们一起生活的,是来照顾他们的。"听刘春儿这样说,王大山便没再说什么。当晚,刘春儿与王大山达成口头协议:王大山不得干预刘春儿在家修行;刘春儿在这个家只是照顾女儿和儿子,严守清规,不与王大山同床,并不干预王大山与李红之间的床笫之事。 王大山与李红同居到2000年9月4日,便到钱库镇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刘春儿是个传统观念极强的女子。她当初之所以会重新回到这个家里,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照顾一对儿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继续保持自己是王家女主人的身份。她虽然十分痛恨王大山,但自己既然嫁给了他,便"生是王家的人,死是王家的鬼"。王大山和李红同居,她心中虽然很不是滋味,但自己是出家人身份,不便过问王大山和李红同居之事。可如今,这二人竟瞒着自己堂而皇之地登记结婚了,这意味着自己从此后就被王家扫地出门、不再是王家的人了。 此后一年里,刘春儿多次找到王大山与李红的住处,与他们理论,却被王大山毫不留情地毒打,王大山一边打还一边骂她不守清规,骂她身为尼姑还想和别的女人抢老公,并要她滚出王家,以后不许再踏进王家的门。 最后,在哭诉无门的情况下,刘春儿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王大山与李红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夺回自己的"名分"。2001年11月14日,刘春儿一纸诉状将王大山告到了苍南县人民法院。 奇案难倒众法官 这一尼姑告丈夫重婚的奇案迅速在苍南县乃至整个浙江省传开了,人们对此议论纷纷。不少人说,王大山经常打骂刘春儿不对,但他跟李红结婚也没什么可指责的。因为刘春儿自成为尼姑后,就不能履行妻子的义务了,况且他们分居已达10年之久,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尼姑不能结婚"之说只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说法,况且尼姑也是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尼姑不能有丈夫,所以尼姑出家前的婚姻同样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也是意见不一,感到十分难办。因为对于出家人是否可以结婚、是否可以续存以往的婚姻关系,我国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文。作为一个"在职"尼姑,刘春儿是否可告王大山重婚,实在不好把握。 而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也展开了空前激烈的交锋。 王大山的律师认为,王大山当年和刘春儿是按民间习俗结的婚,他们的婚姻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况且,就算他们的婚姻关系成立,但刘春儿已当了8年尼姑,二人分居已达10年之久,按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婚姻早已自行解除了;此外,王大山在主观上也没有一夫多妻的目的。 刘春儿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春儿和王大山当年虽然是按民间习俗结的婚,但二人共同生活了近10年,且已有一女一子,构成了事实婚姻,而那时的事实婚姻是法律承认的;刘春儿出家,是被逼无奈,且她出家后,王大山并没有跟她办理离婚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春儿虽然是一个尼姑,但她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况且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不允许出家人保持出家前婚姻关系的规定,而王大山在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妻子的情况下,又与李红结婚,已构成重婚罪,应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2002年1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反复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大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之后,刘春儿的辩护律师杨银章认为,这个案子在他所接手过的案件中是最为特殊的,最终的判决虽没达到预期目的,但终归是胜诉了。刘春儿则表示,她认为对王大山的判决太轻,并表示会继续将这场官司打下去,而今她已上诉到了上一级的人民法院。 链接: 北京大中华律师事务所李文律师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刘春儿和王大山之间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而王大山和刘春儿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以上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并且,虽然他们的婚姻关系是按当地民间习俗建立的,但符合当时《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条款。所以,这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既合法又有效。 其次,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尼姑不能存续出家前的婚姻,也没有明确规定尼姑不能结婚生子。所以,刘春儿虽然和王大山分居两年,后又出家八年,但王大山刘春儿双方均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过解除婚姻关系。王大山在没有和刘春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另一女子李红领取了结婚证、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原则,明显犯有重婚罪。 此外,对于那些"出家即脱离婚姻关系"的说法,更是一种无根无据的"妄说"、"妄论"。按照我国寺庙、尼庵传统习俗和规定,寺庙、尼庵对要出家者所进行的必要考查中,存在对其出家前的婚姻关系进行必要的查问,而出家后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譬如出家人不能触犯淫戒等,否则便大伤风化。至于出家人能否拥有配偶,寺庙、尼庵中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文中刘春儿、王大山为化名) 法律与生活 郁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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