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转自搜狐 这个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完善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转自搜狐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马学平说,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只有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2001年初开始,保监会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基本摸清了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这次修改和完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 转自搜狐 他说,保监会今年将构筑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 转自搜狐 第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 转自搜狐 第二道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把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同时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转自搜狐 此间人士认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加快,风险增强,保险业对外开放也需要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新的管理规定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预,同时可引导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 转自搜狐 (上海证券报记者徐涛)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