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6)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一宗申请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理。赔偿请求人曾润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复议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围绕扣押货物是否合法等赔偿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赔偿请求人:私有物品被无端扣押
曾润兴称,她一直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其女儿李某某从事脚手架销售业务,母女俩在经济上是分开的。2001年,李某某与廖某某发生空头支票问题,廖向增城市公安局报案,称李涉嫌诈骗。增城市公安局警员找到曾,要将曾存放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仓库的建筑用脚手架配件拉走,曾当场提出异议。曾润兴称,警员在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开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叫廖将货物拉走;事后,曾发现只有廖某某等人及公司的收条,没有公安局的扣押清单而产生怀疑,遂向大沙派出所报警,并向广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与此同时,增城市公安局还到东莞市一工地将曾出租的脚手架予以扣押。上述被扣的货物价值合计89万多元。
曾的代理人说,增城市公安局扣押货物不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货物扣押后交报案人转卖,曾的财产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遭受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增城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书和广州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增城市公安局支付赔偿金895451元。
增城公安局:扣押物品有理有据
增城市公安局答辩称:该局是依法进行侦查的,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符合法律规定;该局根据曾润兴、李某某的男朋友、李某某聘请的司机等人的陈述,并在事主的参与下,对存放在大沙仓库内的涉案脚手架进行起赃,数量均由曾润兴清点后,在出仓单上签名确认,随后侦查人员填写扣押清单,让曾润兴在扣押清单上签名,但遭到拒绝;增城市公安局遂请当地村委会治保主任和黄埔区公安分局人员到场见证,在扣押清单上签名确认,依法进行扣押。增城市公安局的代理人认为,该局在此案中扣押涉嫌犯罪的物品,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不应予以赔偿。
听证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对本案作出决定,法院赔偿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广州市中院:此类案件今后普遍听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在听证审理后表示:过去,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背靠背”,互不见面。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一些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对决定不理解甚至不服;但由于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当事人虽然不服也无法上诉。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听证审理,使审理公开、透明,在举证、质证方面使当事人由被动转为主动,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广州中院今后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将普遍采取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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