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崔小丽)原彩虹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吴维仁利用职权,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用于他人和自己进行炒股等盈利性活动,并收受贿赂10万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吴维仁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吴维仁与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预谋,从彩虹集团借钱给刘炒股。同年3月12日,经吴维仁批准,彩虹集团将450万元汇入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同年9月,刘明哲将其中300万元汇入川国投上海营业部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同年10月30日将300万元归还彩虹集团。 1997年2月,吴维仁与彩虹公司驻澳门三友公司经理甄宜众预谋,将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给甄宜众个人使用。之后不久,进出口公司将1095万元汇入甄宜众在珠海的艾瑞克公司。随后,甄宜众将此款委托其女婿王雪涛为其炒股。同年10月29日,艾瑞克公司归还彩虹本息1121万余元。 1997年夏季,吴维仁与上海华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伟宇多次预谋,由吴提供资金二人合伙炒股,所获利润三七分成。之后,吴维仁安排其妻虞梅兰(在逃)前往上海,以其妻妹严窈兰名义开立股东账户,并于同年9月将彩虹集团2000万元通过北京一公司账户,汇往严窈兰账户进行炒股。1997年10月和11月,吴维仁分两次从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西安华金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并向张提供了上海华宸公司账号。张友和将其中三张汇票贴现,并向上海华宸公司汇款3463万元,其余三张汇票用作质押进行经营。 1999年2月的一天,彩虹电子配件厂厂长王建中在咸阳彩虹宾馆吴维仁的办公室,以“辛苦费”名义送给吴维仁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吴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和自己进行盈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收受下属贿赂1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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