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航道局原局长李其田在退休之后被查出有经济犯罪行为——利用局长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港币45万元;并且乘该局支付中介费让外单位介绍工程之机,收受他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港币79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李其田犯罪后主动向有关单位交代其所犯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和减轻处罚,法院遂以李其田犯贪污和受贿两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巧立名目私吞公款
航道局在承接澳门机场挖泥和填海工程的过程中,获得奖励款共计萄币123.96万元。1995年1月间,李其田指使副局长邓某以及航道局属下的澳门填海项目经理部财务孔某,将这笔款存入航道局用他们3人联名在中国银行澳门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同年3月31日,李其田以需要经费为由,通过邓某从该账户取出港币30万元。后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为其儿子购买商品房等。
1995年12月27日,李其田与航道局党委书记黄某、副局长邓某商议,以发放奖金的名义从李、邓、孔3人联名的账户内提取公款港币90万元私分。其中李其田分得港币15万元。
利用职务收受贿赂
1994年12月,李其田代表航道局与湖南省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签订共同投资开发土地协议,周某许诺合作成功后付给李及有关人员好处费。1996年1月18日,航道局通过中通公司介绍承接了广州港出海航道预备工程——伶休西航道疏浚工程,按协议付给中通公司中介费166.5万元。在此期间,李其田与周某商定,以中通公司在广州成立分公司的名义,聘请李的儿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并通过其儿子所在公司的账户,收受周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5万元。
1996年、1997年,李其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从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公司和深圳市华佳评估所收受贿赂港币50万元和27万元。
1995年1月19日,李其田代表航道局与深圳市旭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孔某签订协议,将该局350万元款项转借给孔某的私人企业使用。
在此期间,孔某先后贿送李其田“出国费”等共计港元2万元,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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