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对狗就像对自己的孩子 | 新闻案例
●宠物被轧死主人索赔精神损失费
因为一辆面包车轧死了自己的狗,狗的主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记者近日从西城法院获悉,这是北京首例因宠物死亡引发的精神损失赔偿案,法院暂定8月14日开庭审理。
狗的主人田先生介绍说,今年6月20日6时许他外出遛狗时,一辆快速驶过的面包车将田先生怀着身孕的母犬轧死,其状惨不忍睹。田先生愤怒地质问司机何某,何某声称自己确实没看见。随后双方到展览路派出所协商解决,何某只同意赔偿三五百元,而田先生认为自己养的这只博美犬在2000年10月曾获得宝路杯北京首届世界名犬展优质奖,这种获奖犬底价即达3万元,加上几年来的办证费、喂养费、医疗费,何某应赔偿6万元。此外,博美犬的丧生给田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何某应另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7月31日《北京晚报》
正方观点
●不可忽略宠物财产的精神属性
精神赔偿是指精神受到伤害后的应得补偿。“宠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特性。因为,与普通财产不同的是,除价格属性外,宠物类财产另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为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谓实至名归。在日常生活中,人与宠物“相依为命”的实例并不鲜见,无论你是否同意他们的感情方式,这种现象都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而,仅仅按宠物的“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往远处说,宠物犬是有生命的个体,因此基于宠物生命受损而给付的精神赔偿,同时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义。(郭之纯)
●喜闻“狗”官司
我认为此新闻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狗主人的起诉。说明了时下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遇事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法院受理了这则“狗”官司,说明我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善。
至于宠物狗被轧死,狗主人该不该获得精神赔偿,两万元精神损失费是高还是低,这些虽然也值得我们去关注,但都不是最重要的,我认为无论这则“狗”官司的判决结果如何,“狗”官司的出现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愿这则“狗”官司能让我国的法制更加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更上一层楼。(班景涛)
●有损失就该赔
该不该向狗主人赔偿精神损失费?这要看站在谁的立场。对狗主人来说,必赔无疑。据一项调查发现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丈夫83%的人自认为是“狗爸”或“狗妈”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己出1/3的人在电话里与“狗儿子”讲话几乎全部的人平时与狗讲话2/3的人带狗看医生的次数多于自己就医。如果这些人的狗有什么不测,狗主人的精神损失是必然的,给其一定的赔偿也是应该的。(国卫)
反方观点
●要求精神赔偿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换句话说,要求精神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物品,而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毕竟只是宠物,赋予宠物人格形象,符合童话的精神,却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精神。
宠物之死没有给主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最终我们尊重的仍然是法律的相关条文。(周虎城)
●宠物之死引发的另类思考
哇噻,一只小小的宠物犬,遭遇车祸后,连同精神损失赔偿居然高达八万元,如果将母犬肚子里的生命计算在内,没有十万怕是下不来。在下搞不明白,莫非狗命比人还值钱?因为在我所听到的车祸处理中,一般情况下,死者家属也只能得到区区几万元赔偿。如此天价索赔,引发了我对宠物之死的另类思考。
思考一:随着宠物的身价一路飙升,人类何不让道于犬类,将人行道改为“犬行道”,或另行设立一条专用通道,这是对宠物的尊重与保护,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思考二:鉴于宠物在某些人心目中的特殊地位,建议国家尽快发布《宠物保护法》,而保险公司可以抓住机遇,设立宠物意外伤害险种。
思考三:通过开办宠物法庭,专门解决人和动物之间的矛盾纠纷。
我承认这是一个馊主意,出此下策,纯属无奈之举,只要不招来责难,则不枉在下一片苦心。(李忠卿)
●爱狗之情不能离谱
爱狗之心人多有之,但爱狗之情不能离谱。
首先,从情理上来说,狗道主义不能大于人道主义。一个人对于宠物的热爱不能超过对于同类的关爱。狗的主人因为狗死而向肇事司机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对方的心理感受,特别是经济上的承受能力。两万元的赔偿对于一个普通司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一个人的精神不可能比另一个人高贵,也不可能比另一个人值钱。假如狗的主人的精神损害得到了满足,就很可能给司机的精神,同样还有经济,带来更大的损害。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虽然有些人的一条狗的价值会超过农民十头牛的价值甚至更多,所以,如果狗的主人要求肇事司机赔偿两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倒不至于怀疑他是漫天要价。可是,狗主人要求的这两万元恰恰不是经济损失赔偿,而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人身权利,而不适用于“狗身”权利。(陆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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