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6月26日消息:昨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要求全市从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市区(含江宁区)为一类区,由原43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溧水县为二类区,由原36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为三类区,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20元/月。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一类区,由原3.6元/小时调整为3.9元/小时;二类区,原3.1元/小时暂不作调整;三类区,由原2.6元/小时调整为2.7元/小时。 该通知特别强调,企业最低工资包括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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