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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澄清无居民海岛命名规则 管理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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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3日11:34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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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3日电 从7月1日开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该《管理规定》已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无居民海岛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制度标准,要积极做好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设立工作,尽快告别昔日的无序状态。
无居民海岛由国家行使主权
据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其基本含义一是指这些岛屿可能住人,也可能不住人,但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二是这些海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由我国政府行使主权。
据了解,由于不是常住户口的居住地,无居民海岛目前开发得并不充分,相关设施也不完善,因此,实施名称管理迫在眉睫。《管理规定》对此明确民政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名称的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刻不容缓
有关人士指出,我国目前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极少部分海岛没有正式名称,个别则是因地震等自然现象新形成的海岛。二是海图及海岛名录上有名称记载,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相当一部分无居民海岛没有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四是一些单位和人员在社会活动中不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海岛名称。
据介绍,海岛的无名或名称混乱,如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拼写不统一或张冠李戴等现象,给海上生产、交通运输、搜索救援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轻则误事,重则关乎人命甚至国家主权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海岛名称的地名管理,做到名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严格审批强化使用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负责人透露,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在审批权限上实行两级制,其中领海基点、领海基线外侧、领海基线内侧有海洋权益价值和涉及省际海域界线及其他涉及国防、外交事务的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领海基线内侧的其他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要遵循《地名管理条例》确定的9条(命名5条、更名4条)、实施细则确定的10条(命名9条、更名1条)规定。
《管理规定》要求强化无居民海岛标准名称的使用,并在对无居民海岛名称进行审音定字等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三项工作,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居民海岛标准名称。二是民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发布全国无居民海岛标准名录。三是严格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在新闻、出版、影视、商品、标志等领域使用无居民海岛标准名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要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地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的建议”,这是《管理规定》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的一个突出亮点。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负责人强调,这里有两点必须把握:一是开展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活动,绝不意味着要掀起大规模的对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热潮。开展命名、更名的无居民海岛限于极少数没有名字,或者没有正式名字,或者名字含义有问题的无居民海岛。二是在进行命名、更名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来办理,绝不允许擅自进行命名、更名和未经批准公开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是“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同时,无居民海岛名称和其他地名一样,一旦确定了,即成为公众无偿使用的名称,不能因为此名称是某一单位或个人首先提出的建议,而排斥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李新涛、陈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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