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法律案 ●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为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最鲜明的特色是突出了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 ■本报记者 于春光 2002年12月23日至28日,记者走进雄伟的人民大会堂,采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例会。 与往常的例会一样,会前就领到了厚厚的一包法律草案;与往常例会不同的是,本次例会讨论了新中国法制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的民法草案。酝酿长达半个世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终于浮出水面,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圣经”。2001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50万件,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为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而民法正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民事纠纷的法律准绳。对一个公民来说,其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等一切日常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对一个企业来说,它所从事的买卖、租赁、运输、仓储、融资、结算等一切经营活动也都离不开民法。 正因为如此,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被视为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曾经几次起草民法,但都没有成功。原因有很多,而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当时的中国还缺乏制定民法的社会条件、缺乏民法所要规范的经济基础。 “是改革开放带来了民法的春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总共大约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规范的其他法律,在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上日程。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新中国首部民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一个丰硕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成就,是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步骤。 “民法草案最鲜明的特色就是突出了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说:“草案对自然人、法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作了周全列举,堪称一部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共9编、1209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除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将现行法律编入民法草案外,其余5编都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编写起草而成。 让我们翻开这部长达216页的沉甸甸的民法草案,看看它给中国公民带来什么。 确立物权及其保护制度 作为新增内容得到学界高度评价 当你拾到别人的遗失物时,该如何处理?应该遵循什么法律准则?这实质上涉及到物权保护这样一个民法命题。物权法草案是民法草案中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何为物权?民法草案规定,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及其保护作出了周详的规定。比如,民法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并在拾得遗失物之日起30天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拾得人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权利人不领取的,拾得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 针对各界关注的悬赏寻物启事法律是否承认问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者报酬的,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作为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得到学界高度评价。参与民法起草的王家福研究员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王家福同时指出,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更好、更充分地实现。 私人所有权首次写入法律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民法草案物权法一编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专章规定,旨在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草案规定,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王胜明介绍说,在物权法中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学界是有不同意见的。一些学者提出,不要去区分权利,不要去区分国家、集体和个人,只要是权利,一起保护就是了。这种意见有合理之处,但起草部门反复研究,最终没有采纳。主要理由是,物权法要反映国家根本经济制度,中国目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点无法回避。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 在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立法人士称,这样的做法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可谓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民法草案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在中国人身权利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除了民法通则以及其他单行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外,民法草案人格权一编新增加了两项权利:信用权和隐私权。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民法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法律专家指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我国社会上还存在着不少不守信用的现象,“信用危机”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千亿元;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也达千亿元。关于信用权的法律,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就在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前不久,一则有关侵犯女性病人生理隐私的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徽省合肥市的韩女士在某医院妇科就诊时,一男实习生在女医生的指导下,对其阴部进行触摸检查,引起病人的强烈不满。在我国的大多数医院里,此种行为普遍存在。近年来,中国公民因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隐私权究竟如何界定,受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草案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草案,鸿篇巨制,其内容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民事权利,其影响将会深刻而长远地改变中国百姓和企业的生活生产。由于审议工作量浩繁,它的出台可能还需要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目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工作,力争让这部予权于民、造福于民的法典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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