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夏吟兰 【提要】:在辽宁省有57.7%的被调查者认为:对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不适当;绝大多数司法工作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 2001年,我们对北京市宣武区及辽宁省的大连市、鞍山市、阜新县、台安县(以下简称辽宁)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问卷调查和焦点小组讨论的形式对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妇女家庭暴力认知程度及法律干预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对问卷调查的数据和焦点小组讨论所作记录的分析,对此次调查得出如下结论—— 对“男女平等”的认知存在表面化的问题 在被调查的司法人员中对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认知率很高,北京市宣武区达99.3%,辽宁省达96.4%,访谈中也没有一位被访者表现出对男女平等国策的无知。但对“男女平等原则应贯彻在哪些法律中”的看法则参差不齐,约20%的被调查者认为,男女平等原则只应贯彻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只有约6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贯彻在所有的法律当中。 两地的调查结果都表明: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只有半数人认为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中国存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仍有2%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存在家庭暴力。 对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看法也不一致,对妇女的精神和性的伤害是否构成暴力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辽宁省的样本中70%~80%的司法工作者认为“迫使妻女卖淫”、“遗弃女婴”、“因妻子不育或不生男孩而歧视虐待对方”、“对女儿或姐妹进行性接触或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妻子不愿意时也要与她过性生活”,“辱骂女性家庭成员”是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耻笑妻子的缺陷或弱点”、“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丈夫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限制妻子女儿与朋友和同事的交往”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只有不到5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只要发生就应当予以干涉,另有27.5%被调查者认为只有在本人求救时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调查者认为只有在发生严重暴力时才适用法律手段。这既说明法律应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以免执法不一,也说明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司法人员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同时,对家庭暴力状况的认知程度受性别、学历、职位、年龄的影响较大。女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男司法工作者。学历高、职位高、年龄小的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的认知程度也相对学历低、职位低、年龄大的司法工作者要高。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普遍认为力度不够 首先,被调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认为对家庭暴力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辽宁省为74.8%,北京宣武区为72.5%),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在评价所在地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现状时,近一半的人选择了一般,还有10%~15%的人选择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学历越高、职位越高对家庭暴力处理的现状评价越低。大多数被调查者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认识不足和无法可依,这一结果也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其次,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好采取何种途径,被调查者看法也不一致。在北京宣武区有32.7%的被调查者认为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最好的途径是追究刑事责任,31.6%认为是调解,17.3%认为是进行说服,12.9%认为是行政处罚。女性司法工作者中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比率占 41.4%,明显高于男性(27.2%),而男性认为应当调解和行政处罚的比率分别分别占34.9%和14.8%,高于女性(26.3%和9.1%)。这种不同的看法,反映了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定性的不同。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仍很薄弱,提高司法人员的反家暴意识至关重要。 对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满意度较低 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在辽宁省占被调查者的74.9%,在北京市宣武区占75%,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比率高于男性(73.2%),两性相差6.0个百分点。而学历越高、职位越高的司法工作者对我国当前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的完善程度评价越低。 同时,对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认为不适当的,在辽宁省有57.7%,在北京市宣武区有60.3%。 绝大多数的司法工作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在辽宁省占被调查者的96.4%,在北京市宣武区占被调查者的93.3%。 因此,应当全面检审、修订现有的有关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提供更全面、具体,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