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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派出所指导员站上被告席 涉嫌追车致人死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1日02:15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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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上午, 因旁听人数过多,原定在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审的案件临时调至可容纳数百人的大法庭内审理,尽管如此,偌大的旁听席几乎座无虚席。因此案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旁听庭审的除了被害人家属外,也有包括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多方人士。法庭调查围绕一个焦点展开:闫某是否越权行使职能,即是否滥用职权,以及其是否应当对19岁的卡车驾驶员王宁宁的死负责,为此,控辩双方在近3个小时的庭审调查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闫某滥用职权

  代表控方出庭支持公诉的睢宁县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闫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宁宁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了长达几十分钟、数十公里的高速追截,造成了被害人王宁宁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当对之负责。

  控方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与闫某同车执勤的两名保安和驾驶员的证词,以及当晚闫某寻求支援的王林派出所执勤民警的证词、当晚交警的出警记录,以及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事发当晚闫某指使下属追截车辆、发现卡车出交通事故后不闻不问,事后与众人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

  庭上,闫某在听完检察官读完起诉书后,仅提出两点异议:他否认是擅自决定追截卡车,其二他事发后并不是驾驶警车逃离现场。就前一点———闫某是否擅自决定追截卡车———庭审中,闫某没有进行有力的辩护,就第二点异议,他的理由是并不知道卡车出了事故。

  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闫某均予以否认,如订立攻守同盟一事,闫某称并无其事。就其他一些细节,如当时两车车距多少,车速多少,闫某也以“不记得了,不清楚”作答。

  死者家属代理人:

  闫某涉嫌不作为

  庭上,死者王宁宁家属委托两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诉讼代理人在庭上发表意见认为,闫某应当对王宁宁的死承担责任。除了应承担因“滥用职权”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外,也要为其“见死不救”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因为控方没有指控闫某的不作为行为,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上述意见。他们的依据是一份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咨询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认为王宁宁出事故后并没有当场死亡,“死者从受伤到死亡应当间隔一段时间”。“由于被告闫某知道卡车出事,没有停下施救,延误了抢救时间,其应当为之承担责任。”

  然而在整个庭审中,闫某都坚决否认当时知晓卡车翻车出事,虽然控方出示的警车驾驶员证词中称,当时“(驾驶员)自己手指了一下,说‘车子下去了’,闫某指使警车没有停留,而是离开现场。”

  辩方:为闫某作无罪辩护

  闫某的辩护人当庭为他做了无罪辩护,这在旁听席上引起了稍许哗然。辩护人的其中一条意见是:“作为一名警察,闫某当时面对的情景是:在不正常的时间(晚10时许),在一个偏僻尚未开通的马路上,停着一辆卡车,且无论驾驶室还是车子本身都未开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闫某有责任了解异常现象,而卡车的接下来的举动也很反常,当即驾车迅速离去。在警车长时间拉响警报追赶的情况下,卡车仍不停车接受检查,只能让人更加起疑。”

  死者王宁宁的父亲王敦敬告诉记者,王宁宁在被追赶期间曾打过电话给他称:“爸,有辆警车在追我。”王敦敬随即在电话里要求他停车接受检查,王宁宁则称:“怕挨揍。”在庭审结束前,闫某有这样一段话:“几个月来,我也在想,也许当时不去查,也不去追可能什么都不会发生,但我也想,如果我不去查问,不去追截,也是一种渎职。”

  惨剧本可避免

  中午12时,法庭决定结束法庭调查,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控辩双方和闫某本人在最后陈述中都希望“法庭能公正判决。”来自宿迁河滨律师事务所的辩方律师高建认为,此案在社会上特别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当晚,闫某的执勤包括追截都是个高危险的举动,警察本身就是个高危职业,而且从一些异常现象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例子比比皆是,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而控方检察官也对闫某的行为表示惋惜:“闫某是个1979年从警,有20多年经验的老警察,事发前1个多月刚被提升为派出所指导员。”但检察官话锋一转:“死者父母整日以泪洗面,承受着中年丧子的剧痛,而公安人员执法本有着严格的法规约束”。据了解,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划》第33、38条明确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人员、财物造成危害”;“驾驶员如有逃逸,应及时向上级或指挥中心汇报布控查缉”。而在本案中,身为派出所指导员的闫某对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进行高速追截,也未向上级汇报。也就是说,如果闫某能在事发前严格遵守各项法纪,这起车毁人亡的惨剧本是可以避免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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