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教授:我觉得特别敬佩两位律师,他们多年来对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起诉,我们坐在台下的,包括我们本人,特别我们的同学,我们国际法学院的同学,将来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做律师,两位律师应该是我们的学习榜样,我们将来从事律师工作,法律工作,应该像这两个律师一样,坚持不懈地来主张正义,这是我一点感受。 第二个就是刚才梁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对这起诉讼提到的国际法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对日诉讼的问题,我想从国际私法角度也说一点,日本法院是一个民事诉讼这样立的案,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不是在个人对国家不能诉讼,因为在民事这个问题上,首先国家可以作为被告,因为国家是指国家在外部的法院不可以作为被告,在本国法院是可以的,在日本国法院向日本国政府提起的赔偿的请求,是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根本不违反像日本有些律师讲的国家不可以做被告这样一个国际法原则,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日本侵略战争期间,刚才梁教授讲了,对我们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对我们中国人也带来特别大的损失。这种侵害,从当时一直延续到今天,而且今后还会不断发生,你看8-4毒气弹这个事件,日本政府这种不法行为,他当时实施了这个行为,这个侵害的实施到今天还在发生,有资料显示,日本当时在撤离中国的时候,还遗留大量的,据说有两百万枚这样的化学武器,现在发现的是仅有很少的,将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还会有更多的被发现,而且说对我们中国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个应该是一个开头,今天这个判决的胜诉,应该是具有一个转折,什么时候,这个损害发生,我都可以向日本政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从国际法的角度,有道歉赔礼,精神上,包括经济上的赔偿。他国家行为人本身就是政府国政府,我想这应该是符合日本国政府,也符合中国政府国家的法律,也符合国家法的规定,这都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时效问题更不成问题。梁教授说的战争作为特殊事件以外,这个时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这种加害行为是今天才发生的。所以这样从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我想我们这个诉讼随着我们的努力,一定会取得更多的胜诉的机会,关键是,就像刚才康健律师说的,希望得到更多的民间的我们法律界的人支持,参与这个事情,形成一个比较强大的一个阵势,迫使日本政府应该承认他的战争的罪行。现在日本教科书的修订。他并没有真正承认这个罪行,第三个关于这个法律的,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都是这样,它的实质所在更重要是追求实质的争议,就是实质长是合理的,保护里受害人,保护弱方的权利,这是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应该仅仅从法律形式上去追求他的合理或争议,我们国内的民事审判也是应该这样的,法律就应该是追求实质争议的,现在国际交往,国际法的原则,国际私法的很重要的原则也是这样,要保护弱方,在重点应该保护在受侵害的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应该选择一个对保护受侵害的人最有利的法律去适用,从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这个角度也是这样的,这样一个案件可以使用中国法也可以使用日本法,哪个法律最便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就应该适用哪个法律,这样他追求的才是实质上的争议,我想通过今天这个活动,我们大家都应该树立起这样一个坚定的信心,我们一定要把类似的官司都打到底,打胜。来维护法律的争议,来维护我们中国人的合法权益。我就讲这些。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