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务公开 湖南全面推行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2002年7月18日09:32 红网—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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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办法》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县以上政府必须建立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同时,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办法》提出,各级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和招聘、公务员录考、评先评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县以上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资源开发、用地审批、专项经营、项目审核、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资产投资、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事项。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单位内部财政收支及干部任免等方面的情况。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求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李域 李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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