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盘和林 通讯员 广卫) 9月15日以后,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跨机构使用。这是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卫生部门获悉的,近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新增配制剂型或改变配制场所,须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配制制剂须按规定报送资料和样品,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购进价格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个人开设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只能配备常用和急救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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