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一退伍飞行员,因喉咙痒去医院看病,服下院方开的药后,次日便发生药物过敏,后来虽然经住院抢救,却导致双眼几乎失明,遂告医院索赔100多万元,医院则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日前,此案已经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据了解,原告车某是广州空军在湛江遂溪基地的飞行员,1982年退伍,后曾在广州电视台工作过一段时间。 车某起诉称,2000年9月16日,他因喉咙痒,便与妻子一起到番禺大石人民医院属下的洛溪分院看病。当班医生黄某认为是喉咙发炎导致,便开了两瓶吊针,又开了一天的口服药,其间他曾向医生说明自己对“青霉素”之类的药过敏,医生则告诉他口服药里没有此类药物。可是他服药次日便全身起了血泡,中午时分赶到洛溪分院,黄某检查后说是药物过敏,立即打了一支吊针。9月18日,他住院治疗,因病情恶化,第二天转到原中山医科大学抢救,住院66天后,虽性命无碍,但因药物过敏,眼泪腺和唾液腺被烧坏,视力基本丧失。为了保证眼睛不干枯,他不得不喝下各种药水,而由于口腔没有唾液,他得时时喝水,才能保命。 因此,车某认为,被告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让他服用过敏药物,使他双眼几乎失明,丧失了劳动能力,更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他要求大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4710元。 争议焦点1 看病的是否原告本人 大石医院的答辩状另有一番说法。他们首先提出,从医院记录上看,2000年9月16日那天,根本没有一个姓车的男子来看过病,而原告虽然提交了病历,内容也与他的状况相同,但病历上写的却是一姓“颜”的女子,所以车某无法证明他到医院看过病。 原告立即辩解说,当天确实是他本人来看病,只不过由妻子颜某陪同,由于颜某在学校工作,可以报销大部分医药费,他才以颜某名义看病。第二次开庭时,法院传唤了当天看病的医生黄某出庭,黄某当庭承认当天看病的确实是车某本人。据此,原告提出,不管病历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只要实际上是他本人看病,院方就要对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经过一番周折后,大石医院承认了车某本人在他们医院看了病,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争议焦点2 本案过没过诉讼时效 另外,大石医院提出,即使车某于2000年9月16日吃药过敏,但他一直到2002年10月才起诉,明显超过了《民法》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主张权利为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在此期间,车某还在其他医院治疗过,因此,损害事实未必就是在他们医院发生的。 原告则指出,当时病情并不稳定,而直到2002年8月15日,中山大学眼科医院才出具了疾病证明书,他们这才知道所受伤害的具体程度。按照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应从他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起,即从2002年8月15日起算,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原告方面还要进行伤残鉴定,而被告则对原告的索赔单据存有疑问,当天的审理没有结果,法院将择日第三次开庭,本报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