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据《21世纪人才报》报道,11月13日下午,戒备森严的重庆监狱,一间简陋的会议室里,犯人易兴权从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院长曾国平手中接过一张崭新的录取通知书时,他泪流满面:“感谢院长、感谢政府、感谢大家的支持。” 易兴权曾是赫赫有名的建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国家二级项目经理。他因犯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3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当地群众称其为“万州第一贪”。今年10月中旬,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求学信,写信人正是易兴权:“尊敬的曾国平教授,我曾经是一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狱后,我一直难以入眠,究竟应该怎样来面对这漫长的刑期……” 这是一个拥有特殊身份的学员,能不能收?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副院长肖云副教授告诉笔者,他们十分慎重,院里也多次为此展开讨论。最后学院认为,从培养人、挽救人的角度考虑,可以招收。肖云告诉记者:“考虑到易兴权的实际情况,学校只象征性地收取了他1500元的书本费。” 由于易兴权不能到校面授,重庆大学决定以后每月派出教师到监狱,单独为易兴权上课。11月13日下午4时,在送发了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录取通知书后,曾国平院长在狱中为易兴权上了MBA的第一堂课:《人力资源管理》。 易兴权坚信他一定能获得减刑,走出高墙。他说:“我相信通过我的努力改造,法律会给我新生的机会,我学到的知识也一定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社会创造财富。” 杨艾祥 易兴权未经考试,也只象征性地交了1500元书本费,即被重庆大学录取攻读MBA,这对其他通过入学考试录取或缴纳高额培养费上学的学生来说,是否公平?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在这样一件事上,简单地把易兴权与其他通过入学考试录取或缴纳高额培养费上学的学生放在天平的两边来衡量评说是一个过于情绪化的做法。简单从形式上去比较,给人的感觉好像奉公守法的良民还不如犯罪服刑的人,这种看问题的方法其实已失之偏颇,因为其根本就避开了刑罚的目的和我国对犯人改造的政策动因。在人们印象中,犯罪的人都是令人憎恶的,这是一种正常的情感,因为他们犯了罪,受到惩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今的刑罚早已摆脱了那种充满着复仇心态的严酷,而更注重对失落灵魂的挽救与重塑,这是在现代社会人权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富有理性的策略。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辽宁大学) 作为校方,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对积极上进罪犯提出的要求予以积极回应,并努力帮助其创造条件参加和社会考生相同的统考,鼓励他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愿望。虽然,监狱中的条件可能不太适合备考,但只有通过比常人更大的艰辛,才能体现罪犯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国家刑罚权的严肃性,而这其中的意义也就更加重大。 杨丹青(中法网江苏网友) MBA在普通人心目中总是有点遥不可及,要想读它,怎么也得先过五关斩六将,再掏出一笔不菲的学费,至少这两者必备其一。MBA如此物稀价高,这可充分证明它是一种非常稀缺的教育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有限资源的方式只有公平有序的竞争,而除此之外的方式都可以纳入不公平的范畴。易兴权贪污侵占了几百万财富而被判无期,却又在狱中凭着一封求学信得到了免试与几乎免费攻读MBA的机会,这一切用“不公平”来评价似乎还很不到位,“荒唐”两字或许更为恰当。试想如果其他狱中或狱外的有志者都写上这样一封求学信来求学,他们多半只会讨个没趣儿,否则的话,MBA岂不成了义务教育。 从监狱管理的角度出发,易兴权获得了优于其他服刑人员的学习条件,对于其他的服刑人员来说,是否公平? 杨丹青(中法网江苏网友) 易兴权的学习条件不但优于其他服刑人员,甚至还要优于普通的MBA学员:他享受的可都是单独授课的“顶级待遇”。易兴权凭什么可以得到这样的优待?因为他勤奋好学?因为他身处牢狱?还是因为他是一个有着“管理经验”的贪污犯?这些理由都不充分,所以易兴权所得到的种种特权与特许不但会让其他服刑者妒忌得“眼睛通红”,更会让花了大把精力与金钱的MBA普通学员“气得吐血”。 丁志勇(中法网网友、建设银行南皮县支行) 监狱管理的目的不外乎控制暴力、“治病救人”。易兴权主动学习,这是一种积极改造的态度,是一种配合管理的态度,是一种管理者乐于看到的现象,对其提供优于其他服刑人员的学习条件,是一种奖励手段。是易兴权的不同于其他服刑人员的态度带来的这种不同的待遇,得不到理解才是真的不公平。 国家倡导服刑人员通过学习、劳动改造自己,但他们有权利获得比守法公民更优越的学习条件吗? 李元涛(中法网网友、河北省邢台市邮政局) 因为服刑人员是特殊的群体,适当的照顾是可以的,因为环境特殊嘛,这样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果,但是,原则是不可以改变的,本例即是典型的以原则的丧失为代价的,我认为,得不偿失。 丁志勇(中法网网友、建设银行南皮县支行) 实际情况是狱中学习并不是学习的最佳环境,没有哪个所谓的守法公民会乐于接受这种学习方式,哪怕是他看起来好像很优越。站在“治病救人”的角度看,尽可能地为那些积极主动接受改造的服刑人员提供学习、劳动的机会,是我们的责任。 宋晓波(中法网江苏网友) 优越的学习条件只能给予守法的公民吗?这样的问题恐怕哪个教育学家都很难回答。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通过给予优越的学习条件从精神上挽救出一个人,不应当受到批评和指责。服刑人员是国家的改造对象,并不是为社会所抛弃的人,他们的存在价值不能以过去衡量,而应当通过改造使用后来考察。为他们创造一些学习条件是应当的。 独特视角 朱坤雷(中法网网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大学有炒作之嫌,用这么大的精力培养一个犯人,难道比培养一个好学生还值得吗?当然一个犯人同样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这名犯人的教育权利首先要符合法律,因为这样的犯人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其次就是要与正常的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而不是优于正常的人。这种做法实在不足取。 芦先国(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 最近社会上接连讨论了:罪犯可否结婚、生孩子、受教育等问题,许多人采取反对态度。这说明我们整个环境还需转换,为何我国重犯率非常高,就在于社会提供给服刑人员的社会环境太差了。另一方面我们刑罚的目的决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使之不再犯罪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或许他会有重大立功表现呢。让我们给罪犯一个更宽容的环境吧,以真正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