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收容制度之专家说法 转自搜狐 收容制度需要改革已成为专家的共识。广东早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期间,就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并于去年4月1日起实施。就制度本身而言,该规定有其先进意义,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规定的具体实施中,个别单位和个人对收容法规的错用、误用、滥用,造成了不太理想的现状。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 转自搜狐 《规定》有其先进之处 转自搜狐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是《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审议者之一。他说,当时人大考虑最多的是哪些人可以收。从起草到审查,改来改去,删来加去,经历无数次争论。 转自搜狐 李焕新说,争论的焦点是在“三无”人员上,一些执行部门提出只要有“一无”就可以收容,“我们对此坚决反对。”李焕新说,“我们也知道,有些执法人员想收容的人,不是流浪的人,他们是要赶‘对这里社会治安有威胁的人’,他们心里想的是‘只要不在我这里就踏实了’。”为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容制度牟私利,在研究范围时,李焕新等人将收容范围坚决卡死。还有更重要的一条———不准收费。李焕新说,有关部门对这一条意见最大。“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是有精神病的人,这些人是政府有责任送他回家、救助他的,为什么要收钱呢?”最后,广东的《规定》规定收容不准收钱,由政府拨款。 转自搜狐 对执法者作出严格限定 转自搜狐 “我们对执法者也做了很多限定。”李焕新告诉记者。首先做的一点就是在立法宗旨中写进,“为救助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就是让执法部门理解好这个立法宗旨,而不是让执法部门把《规定》当治安管理法规来用。 转自搜狐 《规定》中对公安和民政部门的要求写得比较多,比如要建立清查登记制度。李焕新说,“我们在《规定》中要求每一个被收容者的收容原因都要登记清楚,规定在多少时间内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要放走,不能收容”。 转自搜狐 李焕新强调,“我们在《规定》中还加了一条:有合法证件、正常居住、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为什么要加这一条?很简单,一些人没有带证件,公安部门打个电话问一问不行吗?这一条是专门加进去的。” 转自搜狐 《规定》又专门规定了收容工作人员的纪律。在规定收容工作人员纪律的同时,还专门规定了对收容人员的保护条款。“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容人员对收容遣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收容人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起申诉、控告。” 转自搜狐 制度执行过程诸多变味 转自搜狐 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则对现行的收容制度做了客观评价:“应该说,这个制度目前还有它的实际意义,但也不能否认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有缺陷,在执行过程中,就被一些人、部门、执法者,甚至是那些被雇佣来执法的人所利用。他们把自己的利益加了进去,把自己的欲望加了进去。这样就造成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群众反映很大。” 转自搜狐 那么,收容制度又为何会在执行中变味严重呢?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了多位立法界人士,得到一个趋近统一的回答:因为有个要“稳定社会”的问题。 转自搜狐 参与《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立法的一位人士这样说:“对于具体的政府部门来说,如果在自己管辖的地盘内流浪人口众多,那就相当于是个火药桶。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大事,比如香港回归、九运会、世博会申办、奥运会申办等等,为保证这些大型活动顺利举行,治安稳定,最省事的办法就是将一些流动人员统统收容遣送。 转自搜狐 所以,几位人士归结道,谈论收容这个问题,不能离开中国的实际情况。但他们也承认,社会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益保护应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保护公民权益与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放在一起考虑,找到一种更有效的制度来,这需要做很艰苦的工作。 转自搜狐 李焕新的结束语很坦诚,“我们也在研究,如果方便的话,可以请那三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博士研究一下我们广东的这个《规定》,看是否违宪了。当然,现在三位博士针对的是国务院的《条例》,如果国务院的违宪了,我们这个就也失去了根基。” 转自搜狐 本报记者 刘有才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