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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 出资人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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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9日09:58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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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9日电 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经过四次审议后,昨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近乎全票获得表决通过。按照该法令,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根据法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继续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一些修改。该法的立法宗旨被修改为: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认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等行为的,规定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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