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武俊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一黑网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4人死亡。事发当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即对网吧进行了“封杀”。坦率地讲,对于这种以整顿的名义一律“封杀”所有网吧的做法笔者不敢苟同,这种“封杀”型的执法有悖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法治理念。笔者欲以学者的名义从学理的视角对“封杀”型的执法模式提出质疑。
“封杀”型执法有悖于“程序正义”的行政法治理念。对某些容易惹是生非、制造事端的风险性行业干脆予以“封杀”,这种简单的思维逻辑和行为定势是不少政府决策部门容易犯的老毛病。姑且不说这有官僚主义色彩的草率决策之嫌,这种“封杀”型执法至少存在漠视“程序正义”的缺憾,因为从行政法治的原理讲,政府部门作出对影响公民和法人利益的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原则上应当事先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利益关系方的意见、建议以及申辩。然而,凡政府主管部门对网吧、迪厅、录像厅等行业发出的“封杀令”,几乎都是主管部门未经公开听证的“一意孤行”,由于缺乏行政相对方的合作致使声势浩大的整顿行动往往出现效果上难如人意的“孤掌难鸣”的尴尬窘境。
“封杀”型执法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发展和调适规律,现代意义上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应当对市场的不以人的意志(包括官意)的近乎神秘的规律持一种敬畏的心理,而切忌在市场这个崇尚自治的领域动辄挥舞权力的大棒,政府应当戒掉动辄对市场秩序进行管制之“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不是管制经济。网吧业以及娱乐场所都是市场化运作经营的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之子”,尽管网吧经营属于受政府监管的特种行业,但这种特点不能遮蔽它们的“市场之子”的本性,它们的命运原则上应当由市场掌握而不应当攥在政府的手中。诚然,政府主管部门对网吧业等特种行业有监督管理的职权,但这并不意味政府拥有将这些行业驱逐出市场的“生杀特权”。在市场这个“我行我素”的疆域之内,政府的力量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崇尚“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也就是说,政府应当在关涉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有所作为,而在关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领域和私人意识自治的私域则应当有所不为。
“封杀”型执法可能戕害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利。在“程序正义”理念缺席和司法救济机制虚设的背景下,脆弱的私权利往往可能沦为公权力以法律的名义“阳谋”的对象。以网吧为例,当今社会乃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社会,上网是现代人获取信息、了解新闻、学习知识、沟通交流、休闲娱乐的重要途径,即使上网玩玩游戏也未尝不是一种时尚的娱乐方式。当然,网络这种神奇的工具从来就是利弊兼有的“双刃剑”,互联网上的确存在一些不健康的信息,但这并不能构成“封杀”网吧的合理理由,“黑网吧”的存在其实也并不是网络本身惹的祸。从法律的角度讲,到网吧上网乃是公民享受受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和休息权等正当权利的具体体现和具体路径,对网吧的一律“封杀”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或窒息公民正当的表达自由和休息权等权利。
在社会舆论不乏非理性的“封杀”和“棒喝”声中,末日即将降临的应当是黑网吧而不应是“殃及池鱼”的所有网吧。否则,依“封杀”式的逻辑推理是不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就得关闭汽车业,因为接连发生几起飞行事故就得取缔民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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