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晓倩报道 昨天上午,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的“1·18”大案主犯张显明(已被执行死刑)的情妇朴春子,因犯包庇罪被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朴春子不服,准备上诉。 转自搜狐 庭审回放:几次翻供最终供认不讳 转自搜狐 2003年5月19日,朴春子涉嫌包庇“1·18”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主犯一案在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朴春子当场翻供,当公诉人员问朴春子2月7日晚为什么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情况时,她一改其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口供,辩解说:“那天晚上公安机关问我张显明在哪,我都说了。”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朴春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亲自签字的原始笔录,又接连出示了朴春子妹妹、朋友的证词。面对铁的证据,朴春子终于哑口无言,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于当日上午11:40左右结束,历时1个小时40分钟。没有当庭宣判。 转自搜狐 一审判决:5年徒刑成为“爱的代价” 转自搜狐 6月10日,法院下达了对朴春子的一审判决。2003年1月18日,罪犯张显明伙同其他罪犯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以后,来到在新城子区经营“月星烧烤城”的情妇朴春子家中藏匿。同年2月7日中午,朴春子与张显明在新城子区尹家乡一位朋友家喝酒时发生口角,朴春子一气之下回到虎石台街自己家中。当晚12时左右,公安人员找到朴春子,向其明确告知张显明参与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并向其询问张显明的下落,朴春子一口咬定:“前两天我们分手了,不知道他在哪里。”明知其情夫是“1·18”大案凶犯之一,却仍拒不向公安机关交代张的藏身之处,3月13日,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包庇罪将其批捕。 转自搜狐 法院审理认为,朴春子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转自搜狐 相关链接: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解释 转自搜狐 《刑法》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搜狐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