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远) 如何使“执行难”不再成为老大难?今天上午,本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后无论是被执行人、担保人还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出现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的,将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后, 本市公检法机关于今天上午公布了相应的措施,将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拒不履行判决的各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拒不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列为犯罪主体,首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机关调查表明,案件执行难大多因为企业任意开立账户,为逃贷和隐蔽资金提供了条件;或是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使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再有就是企业违规操作,资金体外循环,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与道德水准,有的四处逃债,有的举家迁移,更有甚者隐藏、转移、低价转让甚至故意损毁财产。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