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日报“南方热线”接到线索,反映高州市国土局将一块法院已经进行诉讼保全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判一方胜诉而无法执行该土地。此事背后有什么特殊原因呢?记者赶赴高州进行了调查。
赢了官司地皮已转让
申诉人陈女士称,她本人与吴某有一笔债务关系。吴某在几年前向她借款7.3万元,已经归还1万元,目前吴某还欠她本金6万多元。吴某没有现金偿还能力,故欠款拖了几年时间。但是,据她了解,位于高州市南湖塘一块土地号为2—11—173D45的土地属吴所有,因此在起诉吴时,同时要求法院对这块地皮进行诉讼保全。然而,市国土局竟将这块地皮转让给了他人。陈女士于是走上漫长的讨公道之路,她先后向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等反映情况,但是一直没有音讯。
诉讼保全后办理转让
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正文第三段写明“对被告吴×所有的位于高州市南湖塘(图号:23—70—83.50地号2—11—173D45土地证号(97)特86)的土地进行诉讼保全,不得转让、抵押、赠与、买卖等,待结案后再作处理。落款日期是2001年3月9日。另外,陈女士还出示了高州市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面有市国土局的签收,日期落款也是2001年3月9日。根据这两份材料,证明市国土局已经知道法院对该地皮进行了诉讼保全。最后,陈女士拿出市国土局的”地籍变更呈批表“,编号为209,上面一栏是地籍科调查意见,内容为该宗地系吴×要求市国土局二次转让高国用(97)特86号,位于高城南湖塘D区45号土地80平方米使用权给××使用,资料已备,可给予办理二次转让手续和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妥否,请苏局长批示。落款是2001年3月21日。最后一栏是市国土局审核意见:同意办理转让登记发证手续。
签名是苏仲球(高州市国土局长),落款是2001年3月26日。
综合上述材料,很明显的一点,诉讼保全的日期是2001年3月9日,市国土局也是同日签收,而同意办理转让手续是2001年3月26日。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高州市国土局。
承府失误愿法律解决
高州市国土局长和该局监察科负责人向记者谈了情况。监察科认为,这块地皮是在去年3月3日时就已经开始办理转让手续的,也交了有关办证的费用,他认为这是一个办理发证手续的过程,有一定的延续性,由于开始办理的日期是3月3日,而法院诉讼保全的日期3月9日。他认为应视法院诉讼保全在后。国土局长补充谈到,由于当时是办公室签收的,而负责办理转让登记发证手续的部门是地籍科等部门。由于办公室没有及时将签收的民事裁定书归档,致使地籍科等部门在查阅档案时没有发现这块地皮是已经被诉讼保全的地皮。局长还谈到,他认为当时国土局工作的确有失误。国土局科室比较多,有时候沟通并不是那么及时,如果真的因为这次工作失误给陈女士造成什么损失,他希望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
记者问苏局长,去年3月26日他签名的时候,是否知道该地皮已经被诉讼保全,苏局长称不知道。记者再问,为什么法院送一份民事裁定书来市国土局,作为局长都不知道,难道办公室人员没有向局长汇报?苏局长说,的确不知道,如果知道就不会签这个字。
人大常委会介入调停
记者从高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市国土局已经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目前无法执行。他们也曾找国土局调查过,当时为什么明知道已经诉讼保全还进行转让。市国土局解释是工作失误。法院后来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市国土局处理好因为办理了不合法的转让手续所造成的后果。市国土局便把由于工作失误办的国土证暂时回收,存放在市国土局。目前,由人大常委会牵头来解决这件事情。
■记者手记
工作失误必须追究责任
在记者采访高州市国土局某领导时,他说只是工作上的失误,有错就改。如果陈女士对市国土局这种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还有什么想追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显然,市国土局没有真正意识到规范行政的真谛,一级行政机关代表的是人民政府的形象。陈女士已经年过半百,6万多元一下子泡了汤,终日难见笑脸。
现在,各级行政部门都在认真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指示,为公民办实事办好事,而公平行政是最起码的要求。
一句工作失误,恐怕不能掩饰个中原因。有错必究,也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推搪责任的。如果能真正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到个人,那么行政失误就会逐渐减少,机关的威信也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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