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我国《社会医疗保障法》的紧迫性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有别于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一种新颖的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国家财政、单位效益、医疗服务,医疗保险业务、患者利益,乃至社会文明与人心安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城镇职工中实行社会医疗基本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代表了现代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在近两年的这项改革实践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急需通过制定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来制约和规范,主要如:
1.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的医疗服务不平等依然存在。新一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围绕通过三医联动改革,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效率和效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降低药品价格,合理分担医疗费用,从而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满足,为居民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战备目标。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这一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城市居民的医疗服务不平等依然存在。一方面,许多企业,尤其是外资、合资、私营企业单位,因种种原因拒绝参加新医疗保险体系;而另一方面,一些困难企业职工、儿童、失业人群和贫困人群因种种原因被排挤在新医疗保险体系以外。
社会医疗保障的各方权利和义务模糊,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社会医疗保障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人口、管理、公共财政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型社会工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涉及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部门中又涉及到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物价、财政和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由于对各方权利与义务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各方行为与目标的相互冲突,导致了医疗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怪圈,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并进而威胁到居民的医疗服务利用和健康保障。
3.对医疗服务的供方和需方的不正当行为缺乏强制力制约。在社会基本医保制度实行之后,有些医疗服务的供方和需方仍在钻空子,实施不正当的医疗行为和就医用药行为。如行医者乱开大处方、大检查,药产商盛行塞红包、回扣风,使用一张医保卡提供全家人就医吃药等等行为,因缺乏强力制约机制而难以有效遏制。
二、制定我国《社会医疗保障法》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也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协调和解决上述诸多的问题与关系。但由于政策在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等功能上的局限性,很多地方单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能起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社会医保的问题上必须由国家运用立法的手段,通过相关的法律体系来支撑与保证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强制实行,并且运用法律手段来监察与维护社会医保的平稳运作和健康发展。
其次,目前,在医疗保险的使用和开支上,政府医保部门、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甚至利益冲突,涉及的面广,超出了政府所能协调的范围;加之,政府本身也是社会医疗保险中的一方参与者。所以,只有由政府以外的机关和部门来制度相应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公平、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再次,从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稳定地、有效地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障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
三、《社会医疗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其一,实行社会医保的目的。主要是:医疗保险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扩大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受益面,有利于提高和扩大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原则。
其二,社会医疗保险的水平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由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一般都是属地化的,因而该比例可以一定的上上幅度,以供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其三,明确医保基金的筹集方法、渠道、管理,基本医保的范畴与水平,参与医保基金的各方对该基金费用的分摊比例、缴纳义务与责任。
其四,对于同社会基本医保制度相关并产生系列效应的其他医疗保障机制或措施,也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如对涉及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
、社会医疗帮困,以及具有社会互动性质的医疗保障机制等,在其有关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其五,明确社会医疗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医保制度的管理方、医疗服务的供应方,还是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只要其行为违反了这方面的法律,危害了其他方的利益,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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