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殿晶 通讯员任慧娟)日前,拱北海关监管处原处长 吴洪抗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详见本报2002年1月23日A 14版报道)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人吴洪抗,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丰顺人,大 学文化程度,拱北海关监管处原处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洪抗在任职拱北海关办公室 副主任、监管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先后12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 币64万元,港币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洪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洪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 被告人吴洪抗尚未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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