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北京交通警蒋革清殉职的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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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匿名 于: 2003-02-06 13:12:49.0 | 对: 北京一交警殉职醉汉车轮下 曾帮百名下岗职工(图) 发表评论 |
好警察 |
网友:匿名 于: 2003-02-04 13:28:07.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此报道应该说是对的明知酒后驾车出事还驾车不是故意是什么! |
网友:tyz 于: 2003-02-04 09:04:12.0 | 对: 酒后驾车撞死北京一交警 肇事的哥昨被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
唉! |
网友:tyz 于: 2003-02-04 09:03:32.0 | 对: 酒后驾车撞死北京一交警 肇事的哥昨被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
呜呼哀哉 |
网友:匿名 于: 2003-02-01 21:10:43.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南昌饮食一条街孺子路的交警队长管某利用职权敲诈沿街的酒店。不给的就在吃饭的时候来拖车。直到老板找关系请吃饭并送上不等的礼金才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他还常常请人到这些酒店吃饭。从不给钱。年节少了上供就又要拖车。不送钱的吃了饭照拖车。老板头痛不以。但不敢得罪。队长的领导来请客,队长也告诉老板不准收钱。 有时告都不管用。不知该向那里反映!相临的酒家或酒吧,送了钱的 店门口就可乱停车,没有走关系的就不停的拖车。不知是什么人授权给他的。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31 13:22:06.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讲得好。 |
网友:洪峰 于: 2003-01-31 10:44:58.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赞同此种说法!交通肇事也不应该是过失行为; 因为醉酒的人犯罪照样负刑事责任啊! |
网友:律师 于: 2003-01-17 13:20:43.0 | 对: 北京一交警殉职醉汉车轮下 遗体告别仪式今日举行 发表评论 |
这不是故意杀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如果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就是交通肇事罪 |
网友:df 于: 2003-01-17 13:16:46.0 | 对: 北京一交警殉职醉汉车轮下 遗体告别仪式今日举行 发表评论 |
dsfdfffdf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16 08:13:27.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伤害,以故意伤害罪论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13 14:09:57.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由于伤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只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13 14:03:32.0 | 对: 网友评论: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 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发表评论 |
听起来很有道理. 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危险.即给别人造成伤害. 但仍然驾车,这是持放任态度. 很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06 08:08:11.0 | 对: 酒后驾车撞死北京一交警 肇事的哥昨被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
不能因为撞死警察就对司机重判。应该按照酒后司机撞死普通人的条款对待肇事着。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04 17:04:18.0 | 对: 酒后驾车撞死北京一交警 肇事的哥昨被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
撞死警察难活 |
网友:匿名 于: 2003-01-04 14:03:44.0 | 对: 酒后驾车撞死北京一交警 肇事的哥昨被批准逮捕 发表评论 |
g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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