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朝阳区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连平有期徒刑6年,判处原北京鸿燊湖旅游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弘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时任北京市朝阳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朝阳区市政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的赵连平,将朝阳区市政工程指挥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借给张弘,用于注册成立北京鸿燊湖旅游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月16日,张弘验资后即归还人民币385万元, 同年3月20日,张弘以其他方式归还了尚欠的余款人民币1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连平、张弘合谋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注册公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赵连平、张弘在案发前将挪用公款归还,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连平、张弘均表示要上诉。(作者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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