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人士透露,广东有关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方案将于近期出台,治理方式包括分离、划转、合并或停办等。
中央部署
有史以来最深入的报业改革
7月18日,中纪委、中宣部、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召开会议,部署全国范围的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发行的专项治理工作。该项工作主要是为了遏制报刊摊派,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同时也是为了整顿全国报刊市场。这次改革被称为“有史以来最深入的一次报业改革”,主要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入世承诺逐步开放内地的图书、报刊分销业务的局面下,媒体编辑与经营越来越分离,把原作为事业单位的报刊推向企业,外资或民营资本投资媒体的合法性正得到确认。
陈绍基指出
要让权力从报刊经营活动中退出
广东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于7月24日联合召开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会议精神的同时部署具体治理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就成立全省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出了批示。省委副书记陈绍基担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蔡东士担任副组长。陈绍基在会上指出,这次专项治理,就是要从根本上切断报刊经营与部门职权之间的利益纽带,让权力从报刊经营活动中退出,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治理方式
包括分离、划转、合并或停办等
广东新闻出版局目前正在香港举行“粤港出版合作与发展”推介会。根据该局在推介会上公布的数字,发展水平处于全国新闻出版业前列的广东省目前有报纸172种、期刊365种。有消息人士透露,约有1/3的报纸和1/3的期刊初步被列入全省治理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专项治理范围,但此说法未经证实。治理方式包括分离、划转、合并或停办等,但最终方案还没有确定。消息人士认为,目前数字仍处于变动之中,有些报纸期刊如果能够找到“婆家”,也许就不需要停办。
全国的报刊征订工作以各地邮局为主渠道。昨日,广州市邮政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往年惯例,邮局9月份开始做第二年的征订计划,如果此前不能确定报纸期刊的保留、停办工作,就将延误报刊的征订工作。所以,估计最终方案将于近期出台。据悉,山东已明确有69种报刊纳入治理范围,其中有23家县级市报停办。湖南省部署列入此次治理范围的有88家县级市报刊,其中46家县级市报刊必须停办。
■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制定了实施细则。7月29日,《中国新闻出版报》予以刊登,现摘录如下。
治理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
中央党政部门报刊治理
●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管办分离指在坚持《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主管主办制度前提下,对报刊管理方式做出的一种调整。具体要求是:
1.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单位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单位主要负责人。
地方党政部门报刊治理
●省级党政部门报刊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宁夏等省(区、市)现由党委主管、部门主办的党刊,改为由党委主管主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3.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7.副省级城市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他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划转到党报(集团)。划转中,对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对质量不高,经营困难的,予以停办;无法划转和合并的,也要停办。
●市(地、州、盟)党政部门报刊
1.市(地、州、盟)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他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地、州、盟)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
2.市(地、州、盟)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
1.县(市、旗)和城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予以保留。
2.对人口在50万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县(市、旗)所办报纸,年广告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经严格评估论证后,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
摊派行为
●任何部门或单位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各种手段发行的;将企业事业、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任何报刊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的;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征订的;子报、子刊、地方版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限定发行范围超范围发行的。
●任何部门或单位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并收取广告费提成的;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的“小金库”的。
●其它具有摊派或变相摊派性质的行为。
治理力度
确认为摊派行为的,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摊派,限期退回摊派的款项,并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刊给予停刊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时间
治理工作自中办、国办《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原则上9月底结束。为了不影响明年的征订工作,所有保留、分离、停办的报刊于9月3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变更手续。划转、合并报刊变更手续可延续到年底。应调整届时未调整的报刊,予以停办。停办和合并的报刊,其出版、发行和广告合同等业务可延续到2003年12月底终止。报刊停办、合并后注销的刊号,由新闻出版总署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