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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头号国家赔偿案审结 被错判官员获赔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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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8日11:15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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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9月18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副厅级干部高志林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4万多元国家赔偿金。被列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号的国家赔偿案,至此告结。
副厅级干部高志林,原系山西省地方铁路局局长、党组书记。1993年,其因涉嫌挪用公款180万元被逮捕,1995年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刑满释放,2000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其无罪。之后,高志林以无罪错判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00年12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晋法赔字第1号赔偿斑定,决定向其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1095天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408.75元。对此决定不服的高志林,又于200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再作赔偿决定。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向高志林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096天赔偿金共40913.68元,并认为应按《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3年3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高志林原任职单位原文抄送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书面宣布为高志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受该院李玉臻院长的委托,副院长刘冀明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赔偿委员会名义向高志林赔礼道歉,并当场办理了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手续。据悉,山西省委、省政府目前已为高志林安排了相应的待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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