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肆虐,不仅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由此引起的一些连锁反应,也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蒙受不该有的经济损失。据5月15日新华社报道,时下正是河南省中牟县西瓜上市的季节,受非典影响,西瓜主销地郑州市一些地方拒绝农民瓜车进城,现有上百辆瓜车被堵在城外。瓜农孙三河告诉记者,如果10天内西瓜卖不出去的话,他的损失将达上万元。 转自搜狐 当前抗非“非常时期”依法保护公民权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不特定对象的保护。它要求疫病防治本身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及相关机构、全体公民都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逃避责任、抵制义务的行为,因其可能造成疫病扩大流行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这一条随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该不难做到。渎职的官员,不履行防疫责任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措施的染疫者,将受到何种惩处是一清二楚的。 转自搜狐 二是对相对明确对象的保护。这类因非典连锁反应权益受侵害的公民(如不能进城销售的瓜农、被禁通行的司机等),现在处于一种弱势状态;防非抗非的名义之下,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自己在呼吁权益保障时也感到缺少底气。这一方面是因为不了解疫病传播规律而产生的道义负担,比如来自疫区的人员与车辆不等于就是传染源,一定的检测与消毒措施,完全可以保证安全,瓜农可以照常卖瓜,车辆可以照常营运。另一方面,出现这样的问题之后,法律没有及时站出来说话,使权益侵害的主体与客体都产生了误解:以为“非常时期”只要有一个“合乎情理”的名义,一部分人或一级政府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侵害、剥夺另一部分无辜者的权利。这时候,只有法律的明确评判,才能使这种误解冰释,才能让瓜农、司机等平时依法享有的权益在“非常时期”也得到有效保障。 转自搜狐 “非常时期”依法保障公民正当权益,与实现“非常时期”抗击危害社会的共同目标(比如SARS)没有丝毫矛盾。相反,当全体公民的权益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等于积累、增强了社会抗击灾害的整体力量,只会有助于“非常时期”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依法办事本身意味着规范、秩序与效率,这也是赢得任何“非常时期”不可或缺的要素。 转自搜狐 □本报特约评论员 大林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