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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图)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1日21:50  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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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龙网 记者 蒲红果9月1日报道 轰动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头领刘涌死刑案8月15日被辽宁省高院改判死缓。据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等十几位一流法学家的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陈兴良教授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很多人对改判提出了质疑,为刘涌死刑改为死缓说话甚至叫好的陈兴良教授等人成了人们质疑此案时议论甚至“攻击”的焦点,有人还在网上鼓动北大学生以后不要再听陈兴良教授的课……

  众多媒体质疑“终审”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将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首犯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

  不少媒体对审判结果发出质疑。上海《外滩画报》8月21日刊登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就是激起舆论波澜的第一粒石子。这篇开头就明白无误地说,“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

  《北京青年报》8月28日报道说,刘涌为什么被从轻发落,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发问的,代替公众提问的这个任务无疑落到了媒体的身上。这是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刘涌改判性质极为严重,对待这样一个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使用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等很不严密的说法,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也始终没有从法律的立场给出权威解释,因而,关于刘涌案件的种种猜测就始终未能平息。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

  青岛早报综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表示,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依据在与国家安全无涉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作出交待。辽宁高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也许,在刘涌案件的审判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黑箱”,但是,要想让公众相信这一点,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

  面对媒体的质疑,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在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陈兴良教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改判是无可挑剔的。刑讯逼供的害处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办法,但实际上,其常常会对打击犯罪形成障碍。在此案中,如果真的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让刘涌“逃过一劫”,就是明证。

  “刑讯逼供行为是和现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将涉案嫌疑人当作一个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尊严和做人权利的人,而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可以取得证据的途径和工具,这是对刑讯逼供在司法上必须加以彻底否定的根本理由。”陈兴良说,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陈兴良说,有些人认为,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好人、守法人的权利,而不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这种想法是可怕的。”

  陈兴良教授的言论一石激起千重浪,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

  北大教授为改判说话受“责难”

  8月31日,一位叫王大烟袋的网友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出帖子,鼓动“北大的学生请来签名:拒绝再听陈兴良的课”,这是他列举的有关媒体对陈兴良教授的采访和陈兴良教授的一些言论:

  “我们现在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想象得有多么严重,实际在我国《宪法》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只能判10年,并不是很严重的罪”、“河北这个案件承德中院从来没有认定有刑讯逼供,二审法院也没有直接认定有刑讯逼供,案件操作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证据采信的程度问题,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辽宁高院的改判只是折中考虑到各种因素,考虑到社会接受程度不得已的做法。”

  “拒绝再听陈兴良的课”号召一出,一时间,跟贴热烈,有赞成有反对。“陈教授说,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这不过是“约分”而已,法律自身是不能这样的。网友夜半扶琴9月1日说,该怎么样就怎么样,重证据第一。因为,正常情况下,证人作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前面证实,后面翻供,必有一假,重证据不重口供就是防范这一着。再加上“教授”们的“上层疏通”,这是极可疑的关联现象。

  “若有证据表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证人翻供,无证据表明刘涌有罪,那么就请释放刘涌,严惩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若有证据表明刘涌当死,也有证据表明刑讯逼了供,则当判刘涌死,再判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网友另一思考、华胥也说,如果存在刑询逼供,那应改判事实。既然事实未作改判,量刑改判又何来依据?可是偏偏不是这样,改判了!

  也有网友表示此号召没有意义。“请不要干涉北大学生选课听课的自由。相信北大学生有足够的理性、有这个能力去分析、判断事情的对错,一般的鼓动、劝诱对他们是徒劳的。”网友希尔伯特8月31日说,你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没权利要求别人怎么怎么样,请别再做这么无意义的事。

  然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息不透明才是改判受质疑的主要原因。“法院的判决除了要充分地说明它的结论以外,还要向社会公众充分地说明判决的理由和相关的信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今天的法治社会,已经不容许那种任意的、专横的、武断的判决书的存在。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海斌认为,在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尽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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