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品比较试验:
《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GB/T16759—1997)在前言中这样解释:“消费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通过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提供给消费者。”该国家标准在正文引言中又这样讲到:“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出有意义的试验结果和信息的表述方法,以帮助消费者和其他人做出有信息依据的、适合自己需要的选择。”同时指出,“为使消费品比较试验工作规范化,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实施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
在《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引言是这样表述的:“这些原则对实施比较试验程序的团体和协会是有益的。”
与总则相配套的《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的总则》附录中有这样的表述,“这些信息对实验室或消费者组织等都可能有用。”
显然,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而且该两项国家标准的制定,中国消费者协会都派工作人员直接参与。
三、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是消费者协会;而监督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
(二)、目的不同。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主要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状况等进行执法监督,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特点不同,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主要是对不同牌号商品的品质、性能进行客观的比较,有标准规定的,可以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没有标准的,也可以进行商品之间的比较,即不依赖标准,不判定合格不合格,只是客观地把测试情况提供给消费者。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则必然依据标准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产品的合格与否作出判定,采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判断。显然,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四)、抽样方法不同。消费者协会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模拟消费的方式,直接到市场上购买样品,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是批次抽样,抽样多在生产环节进行,结果是判定批次商品合格或不合格。
(五)、结果性质不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且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消协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不具有强制性,但对有问题的可向企业反馈,敦促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此外,消费者协会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公益的,完全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服务于社会的。她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消费者协会从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一项具有较高层次,在社会上已有较大影响,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欢迎的一项工作,成为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消费者协会的一项标志性工作。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