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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天投保翌日身亡没得赔 死者家人状告保险公司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06日02:19  信息时报

  法院认为合同虽于死亡当天生效但保险期间迟了1天判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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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黄珊) 一名友邦保险的投保人在交保险费的第二天(3月25日)便不幸意外身亡,而保险公司恰于其死亡当日开出保险单,载明合同于3月25日生效。这单保险的受益人随即向友邦提出10万元保险金额的理赔要求,却因合同条款载明生效时间是25日24时、投保人死亡于生效之前为由,遭到友邦拒绝赔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日,越秀区法院开审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保险合同虽生效,但合同明确了生效时间自3月25日24时才开始,因此,3月25日白天发生的意外不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受益人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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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天投保翌日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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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小沈今年25岁,在一著名家电销售商的天河空调安装维修工程部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今年3月24日,小沈在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代理人邓某的介绍下,填写了该公司《友邦永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指定其母林女士为保险金受益人,主合同为意外身故等情况给付保险金额10万元,投保1年。填毕后,小沈当即签名并交付了全年保费299元,邓某为他出具了一张盖有友邦保险财务专用章的临时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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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料到,小沈刚投保的第二天,不幸就发生了:当月25日上午10点多,小沈在为某公司清洗空调过程中,失足从9楼高空坠下,当场一命呜呼。事发当天,小沈的家人得知他生前曾在友邦保险投保,马上致电对方告知小沈已当日意外死亡,请友邦派员来调查,并要求对方将保险合同送达给他们。然而友邦当天没有上门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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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友邦公司向小沈的家人送达了保险合同,其中包括友邦公司为小沈签发出保险单,其右上角载明,该保险合同生效日是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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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不明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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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这份保险合同的第7条、第8条规定的内容却颇自相矛盾:第7条第1款说,友邦公司应负的保险责任须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该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按友邦方面的说法,他们要等严格核保以后,视小沈的健康状况等现实问题,才决定是否为小沈承保,那么这时合同才生效;而第2款却写着“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按合同所附的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3月25日,小沈正好于当日白天死亡;可是,合同第8条又规定,这份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日的24时起”算起,而2003年3月25日24时,也就成了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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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沈的母亲老年丧子,悲恸万分。3月31日,她持这份合同向友邦提出理赔要求。4月25日,友邦公司理赔部致函沈母,以合同在3月25日24时才生效、小沈死亡于生效前为由,认为此意外不在其承保的时间范围内,未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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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沈母索赔不成,愤而起诉友邦公司,要求其按合同赔付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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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母亲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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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此案在越秀法院开庭。沈母代理人提出,小沈已在投保单上签名,又交了费,已履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因此,他与友邦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再说,由友邦指定的格式保险合同第7、8条约定相互矛盾,小沈更是至死都不知道友邦到底为自己开出了一份怎样的保险合同,因此对合同生效时间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即小沈死亡的25日白天,合同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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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则反驳说,当初小沈填写投保单时,其上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部分,上面明确说到,投保人小沈知晓,即使他“已缴付部分或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并不必然生效”;只有在友邦签发保险单且送交保险合同时小沈身体仍为健康的前提下,合同才生效”。这虽是一段蝇头小字,但明确说明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友邦指出,保险单送达小沈时,小沈早已死亡,合同根本没生效,所以友邦不用担负任何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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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小沈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向友邦的代理人交保险费时,他与友邦的保险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但这份生效的合同上文字载明,合同以保险单明确的时间生效,即25日;而合同第8条又进一步说明,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从“生效日的24时起”,即3月25日24时。因此,沈母提出友邦为3月25日24时前发生的意外事故理赔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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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其起诉。沈母对记者表示,她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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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明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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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份谨慎多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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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这桩官司,离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发生在友邦的竞争对手信诚身上的全国最大个人寿险理赔案的判决,不过半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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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一审败诉了,原因之一是法院指出其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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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昨天友邦这个案子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并非万无一失无可挑剔的:保险单载明生效时间是25日,之后又有条款“说明”是25日的24时。咱老百姓用正常思维一看一寻思,这不就是26日吗?敢情这25日就只有它奔向26日的一秒钟啊?其实,这种可方可圆两种解的情况,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在强势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上。因为,你已经有权缔约了,你定的合同应该力臻完美。总之,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合同文本,才会越少地引致纠纷。也只有这样,不得不被“格式”的弱势方,心里才会舒服一点儿。 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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