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日起,深圳市内所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在行医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个人行医的也不例外。深圳市物价局、卫生局和药监局近日已经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这是记者昨天从最近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上获悉的。 该通知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它要求凡在深圳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都要进行价格公示。对此,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实深圳早几年就已在公办医院和民营医院中一视同仁地执行了价格公示的规定,不少医院都已有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先进设施用于价格公示,但私人诊所实行价格公示的就很少,此次通知则对个人行医者公示价格进行了强制要求,使价格公示制度更为完善和规范。 通知要求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应公示该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住院病床不足100张,但有条件的其他医院也应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按通知要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