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记者 陈阳阳)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金根发昨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金根发虽然被控受贿金额达港币70万元之巨,但由于存在自首、积极退赃、主动认罪等情节,法院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据了解,这也是深圳市检察院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这一前提,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里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位高权重答应帮忙投标 现年58岁的金根发是浙江宁波人。1994年9月,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的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妈湾电厂二期工程)开始进行建设,四川省江电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工程涉及、土建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 时任江电工程承包公司总经理的金根发担任副总监理师,负责涉及和土建施工监理。金根发有权协助业主、总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师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审查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并向业主提出投标单位的排序意见以及评标等工作。 1994年12月,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中的循环水沟、管、井土建工程对外招标,个体承建商黄某某(另作处理)挂靠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深圳分公司参加投标。为了顺利中标,黄某某找到被告人金根发请求帮助,金根发答应帮忙。 收下贿赂转交上司50万 在金根发的帮助下,黄某某所挂靠的公司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并最后中标,并于1994年12月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为对金根发表示感谢并争取到更多的工程项目,199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深圳市园岭黄某某的家中,黄某某送给金根发100万元港币现金,并让他把其中50万元港币转交给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劳德容(另案处理)。 金根发收下后,按要求将50万元港币转交给了劳德容,而将余下的50万元港币据为己有,并陆续交给其妻收存。 承包商20万再次买个关照 1995年2月至1996年8月,金根发借聘到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工作并担任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了让金根发在工程款结算和其他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1996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到金根发家中送给金根发20万元港币现金,金根发收下后全部用于私人开支。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金根发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港币现金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案发后,金根发退出全部赃款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深圳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向深圳市中级法院书面建议简化审理。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金根发不再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诉。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他的讯问、发问也简化或者省略。公诉人在举证时,也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再一一展开。整个庭审过程仅耗时约60分钟,法庭最后以受贿罪判处金根发有期徒刑5年,没收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