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一餐厅服务员拾钱后错还他人,法院判餐厅赔偿失主一半损失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荆扬)白云区某餐厅一名女服务员捡到一个内有3800元的信封后,立即归还了“失主”,但她拾金不昧的行为不但未受到表扬,反被真正的失主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服务员及其所在的餐厅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失主1900元。
拾金不昧还错对象
21岁的小昭(化名)是白云区三元里富×门餐厅的服务员。
2001年8月8日晚,客人林某与朋友刘某等人来到富×门餐厅用餐,其间,林某不慎将一个内装3800元及两本存折的信封遗失在座位下。
此后,小昭打扫餐厅卫生发现了该信封,便举起来问在场的客人:“谁丢了东西?”旁边一名男客人说是他丢的,小昭便把信封“还”给了这名男子,然后继续干活去了。
不久后,林某发现自己丢了钱,马上打电话给住在该餐厅附近的朋友刘某,刘某立即赶到富×门餐厅寻找,并询问该餐厅服务员是否捡到一个信封。小昭便称,她捡到一个信封并已交给一位男子。当时该男子尚在餐厅,刘某当即向他索要信封。但该男子坚持称信封是他的,并马上走出餐厅,刘某上前阻拦,该男子挣脱后马上骑上摩托车走了。
不久后,林某也赶到餐厅,并报了警,但冒领失物的男子此后再未找到。
失主向服务员索赔
林某认为,由于小昭未核实失主的情况,就随便将拾得物交给第三人,致使拾得物被第三人冒领,小昭及其所在的餐厅应对此负责。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将小昭及富×门餐厅告上法庭,索赔现金损失38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林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其单位出具的发放工资、奖金证明及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凭据,以证实信封内装有现金3800元。
两被告则认为,原告丢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富×门餐厅二审时还提出反诉,要求林某赔偿餐厅的误工费、声誉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元。
餐厅被判赔1900元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后,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承担1900元。被告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因粗心大意,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负有一定责任。被告小昭作为富×门餐厅的服务员,拾到信封时本应核实失物和失主身份或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但她随便将拾得物交给他人,导致原告的财产被冒领,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小昭应对此负有责任。由于小昭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过错行为,所以小昭的过错赔偿责任应由富×门餐厅承担。至于林某是否损失3800元现金,因小昭的过错已无法再核对,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富×门餐厅应按责承担相应损失。二审法院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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