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在昨日(7.22)再度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里,新增的这项条款令人注目。 农民工补助标准难以提高 今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在审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认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这两个问题既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我省失业保险金支付的能力,有必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也作出了具体建议。 会后,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建议维持《草案》中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如果按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增加领取期限,经测算,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将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亿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来预算结余3.16亿元变为赤字771万元,支付风险相应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支付压力,在省级调剂能力有限和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若大幅度增加领取期限,难以确保按时足额给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而农民工由于其个人不缴费,所尽义务较少,对其一次性补助标准过高,将可能造成城镇职工缴费的一部分要用在农民工身上,这也是不合理的。 在对《草案修改稿》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省政府上述意见表示赞成。在对有关条款只作一些文字修改外,添上了一条补充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草案修改稿》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还对《草案》增删了一些规定: 删去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的规定。 同时,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医保由保险基金负担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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