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转自搜狐 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预防“非典”疫情蔓延的特殊时期,必须加强监管场所检查工作,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在非常时期,如何既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又有效地防止非典在监所的流行,是当前政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转自搜狐 比如,公开开庭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非典期间作为法院既要保障被告人避免非典感染的风险,也要保障公开审理。人民网北京4月23日讯:为减少和防止在押被告人感染“非典型肺炎”的机会,体现对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东城法院决定从即日开始在刑事审判中不再提押被告人到法院开庭,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开庭。在看守所开庭比较安全,客观上保证了抗非典的需要,但也易于影响被告人享受公开审理的权利,也给其他公民依法旁听设置了障碍。对此有关法院的做法是:“对因此给旁听带来的不便做好解释工作。”但是这种解释工作,多从情理角度而甚少法律依据,对于法律来讲,被告人享有公开审理权利是硬道理,并不是一两句解释能够剥夺的。 转自搜狐 当然,笔者也不是说无视非典的风险,而机械地按正常状态公开审理,随便允许任何公民旁听,社会付出再大的成本也在所不惜。非典的威胁是客观存在的,此时刑事诉讼要公正又要安全本身就是个两难的命题,考验着制度在应付危机时是否有足够的弹性,是否给各种非常情况的出现留下余地。《江南时报》5月11日报道:上海法院系统采取全面加强预防“非典”的若干措施。其中就有:凡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暂缓开庭审理,可能影响审限的,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报批手续。可见,上海法院为了安全,期望利用制度的弹性(延长审限)寻求到解决的办法。 转自搜狐 但是诉讼法的弹性其实是不大的,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和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有关审限和羁押期间的延长,所要求的前提条件就是案件本身重大复杂,办案时是否遭遇自然灾害并不是延长时限的理由。遭遇非典并不能成为延长办案时限的理由,我们发现刑诉法是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而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诉讼法的一个重大漏洞。 转自搜狐 □邹云翔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