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有下述规定:
1、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公布”是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不公布”又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难道听凭劣质商品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吗?
2、“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公布”是提供的重要手段,不公布,广大消费者不了解,如何履行此项职能。
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劣质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公布”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这项职能。
4、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不公布,不告知消费者,如何维护消费者的这项权利?
二、在《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前言中,关于比较试验的定义中有“将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提供给消费者。”
在引言中有“本标准的目的是提出有意义的试验结果和信息的表述方法,以帮助消费者和其他人作出有信息根据的、适合自己需要的选择。”
在《基本原则》2.2抽样一节中注有:“抽样应尽可能保证在公布试验结果时……。”
以上均说明,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此次试验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将此作为诉讼的一个问题提出来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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